|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聊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曲轴案
2025年7月,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根据举报,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生产曲轴的包装箱和合格证上均标注某商标和商标权利人的厂名厂址,违法经营额为4.9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聊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冠县某熟食加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5年3月,冠县市场监管局对冠县某熟食加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头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冠县某熟食加工部(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加工猪头肉使用的冷冻猪头无包装标签,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购货单据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购进未经检疫冷冻猪头用于加工制作猪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查处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5年11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对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接到生态环保部门案件移送函。经查,当事人出具的39份检测报告,氮氧化物项目均只进行了一次采样,当事人仅依据一次采样结果作为检测报告的最终结果,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黑麦面包棒案
2025年3月,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黑麦面包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某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9月1日生产的黑麦面包棒,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比例之和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检,2025年1月收到复检结果通知书,确认复检仍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黑麦面包棒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谷某电动自行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1月,阳谷县市场监管局对阳谷某电动自行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阳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对阳谷县某电动自行车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5辆与车辆合格证外形简图不一致,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标准(GB17761-2018)。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阳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