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字化时代,征信报告已成为每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认定金融消费者个人信用权益具备人格权客体的法律属性,依法纠正误载的失信征信记录。
2008年11月,李某某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2017年2月,因尚有欠款未结清,李某某与某银行信用卡部电话沟通,协商一致归还本金并结清欠款。由于信用卡已锁定无法转账扣款,故李某某至银行现场,在工作人员的指示下交付现金并签署承诺书等。2017年4月1日,李某某至该银行网点打印结清证明,其上载明账户最近一期账单日为2017年3月5日,该账期应还款金额为0元,截至2017年4月1日该期账单应还款金额已还清,落款为某银行,日期为2017年4月1日,并加盖某银行电子印章。2023年7月,李某某因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发现个人征信报告中存在某银行上报的信用卡呆账信息,故诉至法院,请求某银行删除不良征信信息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本案经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苏州中院二审,均判决支持了消费者诉求。生效裁判认为:其一,某银行虽对李某某提供的结清证明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且其确认本行客户贷款还清后可申请开具类似证明,证明格式与李某某提交的结清证明基本一致。其二,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核验客户业务凭证电子印章真伪的义务,某银行以其无法核验电子印章防伪码,以及未保留凭证底档、系统记录仍有欠款、无义务承担保存超过5年交易记录数据等进行抗辩缺乏依据。其三,结合李某某对还款过程的详细陈述,能够与结清证明相印证,且其在发现征信异常后与银行多次沟通,符合一般常理。其四,某银行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报正确信息,侵犯了李某某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权益,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判决某银行协助删除李某某该信用卡下的不良信用信息。
【法官说法】
个人征信记录非常重要,不良记录会导致个人名誉在一定范围内贬损,从而影响个人正常开展社会经济活动。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个人信息权益纳入保护范畴,本案明确了金融消费者个人信用权益具备人格权客体的法律属性。
金融机构在消费者个人信用管理中具有主动核实与信息维护的义务,在数据存疑时不能简单“一报了之”,强调金融机构需准确、客观地上报征信信息,推动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流程从“事后监管”向“事前预防”转移、个人信用信息保护从“末端修正”向“源头把控”转变,体现了司法裁判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用权益的保护,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来源:人民法院报 周红 张俊红 赵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