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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酒店预订市场在互联网技术赋能下实现便捷化发展。然而,《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消费者在线上预订酒店时经常遭遇退款受限、价格不公等问题,一些平台还存在第三方违规挂售房源、虚假宣传、订单履约纠纷等乱象,这些问题不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酒店预订市场的正常秩序。
如何界定“不可取消”等条款的性质?“大数据杀熟”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解决酒店线上预订的种种乱象?带着问题,记者采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和《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
格式条款无效
记者:酒店预订中常见的“不可取消”“只退部分款”“拒绝溢价赔付”等条款,性质该如何界定?
苏号朋: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不可取消”等条款本质是格式条款,若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且未以显著方式(如加粗、弹窗)告知消费者,即属无效。
具体来看,若消费者因不可抗力(如突发疾病)或酒店违约(如无房、设施损坏)需取消订单,依据民法典“法定解除权”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酒店或平台不得拒绝。仅在消费者无正当理由且临近入住时取消,酒店才可主张合理比例的违约金,但需提前明确约定扣除标准。
尹玉:“只退部分款”条款需结合实际场景判定:若消费者提前较长时间退订,如预订后次日取消,入住日期在半个月后,且未对酒店再次销售造成实质影响,酒店无权仅退50%或更低比例房费;若消费者在入住前1天取消,导致酒店无法转售,酒店可扣除合理成本(如房费的20%到50%),但需提供“无法转售”的证据。
“拒绝溢价赔付”条款则明显侵犯消费者获赔权:若酒店无房或降房型,导致消费者被迫入住更高价位的酒店(如原预订300元/晚,实际入住500元/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要求酒店赔偿差价及额外支出(如交通费);酒店若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即属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杀熟”构成欺诈
记者:不少消费者反映遇到过同一时间下,同一房源不同账号价格不一致的情况,质疑平台存在“大数据杀熟”的问题,“会员等级越高,价格反而越贵”。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苏号朋:“大数据杀熟”“同一房源不同设备/账号价格不一致”的技术逻辑,本质是平台通过“数据收集—用户画像—算法定价”三步实现:第一步,平台收集用户的消费记录(如历史预订价格、入住频率)、设备信息(如手机型号、操作系统)、账号等级(如会员等级、积分数量)、浏览行为(如是否反复查看某房型);第二步,通过算法构建用户画像,判断用户“价格敏感度”——例如,高消费频率、使用高端手机的用户被判定为“低敏感度”,普通用户、新账号被判定为“高敏感度”;第三步,依据用户画像实施差异化定价,对“低敏感度”用户展示更高价格,对“高敏感度”用户展示优惠价格,且不告知定价差异机制。
这种行为在住宿、旅游等行业尤为突出,例如,某用户用老账号、高端手机查看某酒店价格为500元/晚,用新账号、普通手机查看同一房型价格为400元/晚,差价达100元,即属典型的“大数据杀熟”。 共2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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