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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回应:建议会员起诉
记者辗转联系上了奇迹健身太阳公元店闭店时的店长周某,他证实太阳公园店已闭店,目前他是SM广场店的两名负责人之一,没有离职。
周某告诉记者,太阳公园店因为亏损无法继续经营,所以闭店优化,几百名会员被转到其他门店。“退钱肯定退不到,因为没钱退。”周某建议,会员如果想挽回损失,建议先把卡转到SM广场店,然后挂二手网站转让。他还表示“现在公司还在,该起诉就起诉”。
针对消费者闭店前未收到通知的质疑,周某回应称,闭店公告于4月20日就贴出来了,销售人员已群发消息,“说要通知到每一位会员,我们不敢去保证,因为会员有几百上千人,销售人员只有五六个”。
针对朱女士的情况,周某表示,奇迹之光老板跑路了,太阳公元店免费接收的会员,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不可能退费。
律师观点:未经同意转店无效
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冉浩言表示,健身房闭店应履行提前公告与通知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健身房决定闭店时,必须提前30日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会员系统等醒目位置公告闭店时间、新地址(如有)、有效联系方式及会员权益处理方案。除了公告义务之外,健身房的经营者还有义务按照消费者预留的联系方式,提前30天将闭店事宜逐一通知到消费者。
健身房应主动与消费者协商闭店后权益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退款、转店服务、补偿措施等。如果消费者不同意转店,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预付款及利息。消费者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任何不合理的扣款,退费金额应按照剩余服务比例计算。
冉浩言律师表示,健身房闭店时,通常会给出一种替代性方案,即告知消费者将会员权益转移到其他健身房,实质系健身房希望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其他健身房,在法律上称之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此类转让需经消费者书面同意,否则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
冉浩言律师表示,在实践中经常看到,健身房单方告知会员权益转移到了其他店,不仅不给消费者选择的权利,亦没有商量的余地,实际上这样单方面的行为对消费者在法律上并不产生效力,且此时在法律上健身房已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针对上述案例,不同分店各自有独立的经营主体,如果没有新的协议,消费者只能找闭店的公司退款,如果在公司注销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刘铭 共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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