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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厘清直播售假、过度索权等五大维权难点

  最高法指出,经营者作为促销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当诚实守信,既要保证促销规则的公平合理,又要便利消费者进行消费。该判决能够督促经营者珍视消费者信任、兼顾消费者利益,有助于引导经营者不断完善技术手段及促销规则,规范网络消费中的促销行为。

  ■退票格式条款作有利于消费者解释

  某票务平台的票务须知载明“购票后48小时内可办理无条件退票。在销售阶段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仅享有一次退票权益,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如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将不能退票”。方某在该平台同时在线购买两张演唱会门票。因行程有变,方某申请退票,其中一张演出票退票成功,另一张演出票被该平台拒绝退票。经方某多次请求,该平台仅向方某退还第二张票款的80%。方某诉至法院,请求平台退还剩余的20%票款。

  法院审理认为,票务平台在票务须知中载明的退票条件,属于格式条款。本案中,对退票规则的通常理解应为“退票后再次购买则不享有退票权益”。而平台方则解释为“一个购票账户仅能就一张演出票享受无条件退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法院判决票务平台向方某退还剩余的20%票款。

  最高法指出,演唱会门票等票证与一般日常消费品相比,价格一般较高,时间性要求也更强。经营者拟定该类票证的退票规则时,既要考虑到退票对节目演出的影响,也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合理现实需求。首要体现在退票规则的内容上,就应当清晰明确,防止出现歧义,避免不当影响消费者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格式条款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能够促使类似行业经营者认真对待消费者权利,恰当兼顾好消费者利益。

  ■APP强制收集手机号构成侵权

  马某下载某公司开发运营的词典APP后使用时,系统提示用户需阅读隐私政策。隐私政策中载明需要收集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若用户在未实际阅读的情况下点击手机屏幕其他位置,该提示内容即消失并自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隐私政策”选项,且勾选后没有撤回同意的途径。若用户点击拒绝,则该APP自动退出,不向用户提供任何服务。马某认为,该APP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己接受隐私政策,收集手机号等属于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构成对自己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等。

  法院审理认为,该APP的基本功能为词汇查询,用户的手机号码并非使用词汇查询功能所必需的信息,故某公司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该APP自动为用户勾选同意隐私政策,未依法保障用户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主作出同意;其在用户拒绝同意隐私政策的情况下直接退出,不提供查词服务,属于拒绝提供基本服务;其未向用户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综上,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构成对马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本案诉讼过程中,某公司已对该APP的隐私政策进行了修改并新增撤回同意等功能。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删除其收集的马某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向马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维权合理支出。

  最高法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预先拟定协议,载明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等。实践中,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影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内容采取自动勾选同意的方式,或者在提供服务时收集与服务内容无关的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本案就是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说“不”,能够警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坚持合理且必要,避免因过度收集对消费者造成次生不当影响。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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