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不请自来’的营销类短信,其发送行为可能在信息的获取、发送的内容、发送的行为等方面均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其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用户产生的损失也应由侵权方承担。”王大恒说。
用户隐私或被侵犯
近年来,工信部多次开展垃圾短信治理专项行动。2015年,工信部发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消息,对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违者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2020年8月,工信部发布《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同样视为拒绝。
王大恒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个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王大恒进一步表示,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而私人安宁包括不被打扰、监视、监听、通讯安宁(不被垃圾短信、骚扰短信、电话等打扰)。在没有得到权利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营销短信可能涉嫌侵犯用户隐私。
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营销短信的问题在于电信运营商是否需要对该类短信进行整治。盘和林认为,个人电话号码是隐私信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隐私信息并发送营销短信,本质上属于违规营销行为。对于运营商来说,应该从源头出发,减少此类短信的投放,尤其是要减少和第三方电信虚拟运营商的合作。
盘和林建议,运营商应基于长期利益,逐步退出该类营销短信业务,运营商应从信息通信中获取收益,赚取资信费;监管层面应建立大数据监测机制,比如鼓励用户通过“黑名单”上传的方式,分析相关号码的短信发送性质,监管部门对被多数消费者拉黑的号码进行封禁和处罚;手机厂商也应增加相应功能,帮助消费者屏蔽此类短信。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王小月 共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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