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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模式滋生风险 警惕“先用后付”“套路”消费者

  张天舒表示,“先用后付”包含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消费者可能同时要与电商平台成立“先用后付”的服务合同、与第三方金融机构订立开通信用评估服务的服务合同、与商家订立商品的买卖合同。消费者面临数个商业主体的多种交易规则,进而承担了更多的交易风险。实践中,消费者在与平台签署“先用后付”相关协议时,常常未多加关注与自身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退货规则、扣款规则、逾期付款责任、授权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同步开通第三方信用服务等,加之部分平台鲜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并向消费者充分说明风险后果,消费者履约责任较重。

  另外,“如果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先用后付’,后续很可能会因未按时还款产生逾期费用,甚至是(出现)信用风险等问题。”郭耀宗表示。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四川某法院此前审理的一宗消费纠纷案件中,消费者通过“先用后付”方式购买了三件商品,实际收货时发现,一件货不对板,另外两件未送达,平台对未送达商品未予合理处理。因未实际收到货物,消费者也未按期支付货款,触发微信支付分系统扣减信用分20余分,导致其“先用后付”权益被平台强制终止,法院最终裁决赔偿原告通讯费用100元。“对于这种类似信用评级下降、权益取消等信用损失,消费者在事前往往是意识不到的。”张天舒说。

  张天舒表示,超前消费、授信消费潜藏隐患。“先用后付”中,消费者“0元下单”无需预先占用资金,存在冲动消费的诱因,容易忽视超前消费带来的经济透支风险。此外,“先用后付”与消费者个人信用评估结果挂钩,但消费者往往轻视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信用负面评价,尤其是在小额、零散、日常购物的“先用后付”当中,待事后信用受损才追悔莫及。

  协同治理

  助力新消费模式规范运转

  针对上述现象和问题,《经济参考报》记者联系部分电商平台进行采访,但这些平台均表示不方便回应。

  “‘先用后付’作为平台经济孕育的消费模式创新产物,需要在优势与风险中寻求扬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龚勇超表示。

  郭耀宗则认为,电商平台应当保障好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应将“先用后付”功能设置为默认勾选,需要为消费者提供一键取消或便捷的设置入口,简化“先用后付”功能的取消步骤。加强“先用后付”功能的身份验证、支付安全等,设置支付提醒,避免因误操作引发纠纷。

  业内人士建议,要从制度层面,出台相关标准行业规范,加强监管,也要从根本上遏制平台滥用这一技术手段。

  以记者获取到的某平台技术服务费收费规则相关内容为例,先用后付订单每笔订单的技术服务收费比例要高于其他订单。“平台与商家有技术服务费约定,对平台而言,‘先用后付’订单收益较高,对商家而言,‘先用后付’拓宽了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提升了消费意愿和能力。这是导致平台对‘先用后付’宣传推广意愿更强,引发利用甚至滥用技术手段造成消费者不知情、非自愿开通‘先用后付’的重要原因之一。”张天舒说。

  龚勇超建议,电商平台应在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消费者使用“先用后付”购物的各个环节,保障宣传推广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不得含有虚假性、误导性、欺骗性内容。坚决杜绝“先用后付”的“一步式”开通和“多步式”关闭等滥用技术手段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为。不断健全平台的消费纠纷投诉处理机制,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利的维权渠道。

  郭耀宗也提醒消费者,要警惕“0元下单”与“免费试用”等噱头,在收到非本人购买的包裹后及时查看相关网购平台购买记录,发现异常交易订单时可联系卖家协商处理,并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取消“先用后付”功能。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 张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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