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先交钱后消费”的预付费消费,因为“办卡后商家跑路”“退费难找人难”等闹心事,让消费者频频陷入困境,这其中就有不少是“职业闭店人”在操盘。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能否为消费者去除这个痛点呢?
摄影店搞选美活动
用话术诱惑客户充值
2023年3月,宁波市民王女士接到一家名叫“盘子女人坊”的摄影机构工作人员的电话,推销门店的促销活动,称充值越多,获奖机会就越大,一等奖价值超过10万元。
在工作人员的话术诱惑下,王女士便转了5万元给门店。接下来的几天,王女士又陆续转了3万元。等到所谓的“选美活动”正式开始那一天,王女士发现,现场不仅没有奖品,甚至也没有主持人。当王女士再次联系那位工作人员要求退款时,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见面,再后来,这位工作人员就玩起了失踪。
被害人 王女士:我是第一名,然后另外一个人说自己也是第一名。然后我们就突然意识到,我们每个人都是第一名都,需要靠线下的刷卡充值,来拿到最终的第一名。
骗取客户大额充值
恶意闭店跑路
当大家意识到遭遇诈骗后,这家摄影机构已人去楼空。警方侦查发现,这是一起由职业化“闭店”团队实施的分工明确的团伙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先在各地物色意欲转让、且未被认定实施过诈骗犯罪的店铺,与店主签订转让协议、支付部分转让费用、变更注册登记,再带领团队人员进驻被收购的店铺,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了系列卷钱行为。最终,法院对各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十年至十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预付式消费卷款跑路将受法律严惩
“职业闭店人”专门为经营不善的商家策划实施“卷款跑路方案”,从中谋取利益。此次司法解释明确: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经营者“卷款跑路”,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惩罚性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商家卷款跑路之后,公司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应该及时进行清算,向消费者偿债,否则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如果是构成了欺诈的情况下,还应该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甚至在触犯了刑事法律的时候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商场有义务审核租户资质
以防商家跑路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商场作为场地出租者,有审核租户资质的义务。如果商场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商家跑路了,消费者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比如说,课外培训机构如果没有经营资质,商场却把场地出租给它,没有尽到一个形式上的审查义务,课外培训机构收取消费者的钱款之后跑路了,此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场对它的过错,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除了对无良商家卷款跑路的问题做了明确解释外,还对如何解决“退卡难”“举证难”的问题做了解释,目的就是引导经营者讲诚信,让消费者更有底气。
痛点一:解决“退卡难”
首先,司法解释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退卡难”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
比如说迁店。消费者就在楼下办了一张健身卡,随时可以去,结果经营者把店迁到了20公里之外,消费者要再获得健身服务,不管是交通成本还是时间成本都显著增加,这样明显不便于消费者享受服务,这种情况下他是可以要求退卡退钱。
比如说转店。消费者就是认准张老板的手艺好,他开的店卖的食品好,去跟他办卡了,结果张老板走了,把店转给了李老板,但是消费者不喜欢李老板的口味,也可以要求退款。
再比如经营者开了一个健身店,那么这个健身店最大接纳的客人是每天100人,结果他发了500张卡,导致消费者预约不上,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依法请求退卡。
而对于预付式消费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部分商家存在过度劝诱,甚至欺诈营销等行为。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有权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 共2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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