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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被当作药品宣传治病疗效

  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消”字号产品代加工一般1万份起做,如果是30克软管装,用白卡纸盒,则每盒全包价在2.8元左右;如果是膏霜瓶,则需每盒至少增加0.4元。此外,“消”字号产品监管相对宽松,具体成分一般写草本配方,但实际添加成分不一定完全列出,只要列出来有效抑菌成分,确保抑菌率符合规定,如达到50%以上,其他配方无需列清楚。

  “原先很多代加工的‘消’字号现在都成了‘械’字号‘妆’字号,如皮肤软膏代加工只能叫抑菌膏,不能叫湿疹膏,听上去功效弱了不少。而且最近‘消’字号产品查得比较严,不建议使用,‘械’字号操作起来要方便不少。”这名工作人员说。

  他还介绍,可以直接使用他们的批号,费用低、手续全,可迅速让产品上市销售,操作简单,而且还有专业指导包装说明书,可帮助顾客避免因夸张宣传带来的麻烦。

  对于此类代加工贴牌现象,王岳分析,保湿剂属于化妆品的“妆”字号,药物属于“药”字号,与更严格的“药”字号和“妆”字号产品相比,“消”字号产品在经营管理和监管上相对宽松。“消”字号产品的经营者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检测指标主要是卫生消毒等功能,不需建立药品和化妆品检查制度,也无需对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在生产的‘消’字号产品中违规添加化学药物,该‘消’字号产品不符合GB38850-2020《消毒剂原料清单及禁限用物质》确定的国家标准,属于生产缺陷产品。如果企业生产这些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违规添加化学药物生产‘消’字号产品的企业还宣称该‘消’字号产品具有疗效作用,则其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中生产、销售假药的规定,应当由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该法进行处罚。”王岳说。

  王岳告诉记者,销售违规“消”字号产品的企业或微商个人属于销售者,依据产品质量法,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销售企业还宣称该“消”字号产品具有疗效作用的处罚同上。

  “此外,提供虚假宣传的网络平台属于广告的发布者,如果其明知或者应知广告主有‘在广告中使用了医疗用语或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医疗用语’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罚。”王岳说。

  加强监管严厉打击

  规范产品审批秩序

  记者注意到,一些企业因违规销售“消”字号产品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但此类乱象依然屡禁不止。原因何在?

  王岳对此分析称,在产品抽检制度中,由于监督检查部门在人力和技术上均具有局限性,导致漏网之鱼占绝大部分,一些不法企业心存侥幸;同时,由于“消”字号产品监管牵涉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多个部门,多头监管之下容易出现谁都不管的现象,导致监管力度不足;此外,当前行政处罚手段局限于没收、罚款和吊销执照等,刑事责任目前过于“谦抑”,导致违法成本偏低。

  “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容易产生错误判断,不了解‘消’字号产品和药品、化妆品之间的区别。加上消费纠纷数额往往比较小,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王岳说。

  为了治理“消”字号产品乱象,国家相关部门和多地已经开始行动起来。

  今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挂牌督办一批“消”字号产品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药物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发布消息显示,前期,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在对“消”字号产品抗(抑)菌制剂添加情况进行检测过程中,发现抗(抑)菌制剂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和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现象较为普遍。

  最高检对此类案件线索督办提出具体要求,并下发《关于对“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案件线索挂牌督办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全面梳理办案中反映出来的“消”字号产品生产、检测、监管等方面存在的制度机制漏洞,推动行政机关及时完善机制、堵塞漏洞。目前全国多地检察院已开展专项监督工作。

  8月下旬,经山西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侯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受理了辖内医药企业生产不合规的“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的案件线索,并立即开展调查核实。针对发现的问题,该院立即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对辖区内医药企业生产的消毒产品逐一排查,加强对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将所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时网上备案,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知情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也于近期开展“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专项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官重点对市面上销售的“消”字号产品是否非法添加药物,包装或说明书中是否含有“每日×次”“×天为一疗程”“遵医嘱”等暗示医疗效果的虚假宣传进行了调查。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玛纳斯县检察院向县卫生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监督问题产品下架召回,规范“消”字号产品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健康安全。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检察机关通过专项监督活动,能够有效规范“消”字号产品市场秩序,为人民群众使用安全消毒产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监管部门应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手段,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在第一时间掌握市场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最大限度把不安全产品阻挡在市场之外。另外,建立专项监督联席机制,一个主负责部门牵头,由其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同步项目,从而实现有人管、有人查、有人及时处理的监管局面。相应地,鉴于目前行政处罚的实证效果并不佳,建议加大对‘消’字号产品生产、销售和宣传中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王岳建议道。

  在他看来,还可健全完善由消协负责的公益诉讼机制,从而努力解决消费者不愿意和无能力维权的问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省级以上消协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向市级消协组织反映,由市级消协组织向省级消协组织请求提起公益诉讼,由省级消协组织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

  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 张守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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