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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提醒!教育培训这些“霸王条款”无效

  申请更换班型要求消费者放弃协议解除权及申请退费的权利

  如果在培训时想要申请更换班型,你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条款:甲方有权在服务期(延保服务期除外)结束前向乙方申请更换班型,申请权限有且仅有一次;且更换班型后,甲方自愿放弃本协议约定的协议解除及申请退费的权利。

  律师表示,就更换班型而言,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即可更换,或经营者亦可设置与更换班型本身相关的合理的条件。但经营者以更换班型为条件进而排除消费者解约退款的权利,则明显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亦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明显不具有合法性。

  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否则超过期限不允许退费

  “培训退费难”一直是投诉的热点,如果你看到这样的条款要留心:甲方在开课7天后不得申请退费。但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培训不能继续的情况除外。此时甲方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乙方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予以申请退费。(a)未上满16课时(含16课时),扣除16课时费用,其余退还。(b)超过16课时,扣除实际已上课时费用,其余退还。

  在律师看来,对于超期不允许退费,明显超过了消费者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退费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退费可以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并不能因此而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的行使,该条款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属于限制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

  退课时计算方式不当,不按照实际价格计算

  在退课时,你或会碰到这样的条款:本课程协议总价款为优惠后价格,原价为38640元,483元/课时(下称课程原价),若甲方符合退费条件,且中途退费导致退费后已购课时不足32课时的,则甲方将丧失优惠权益,退费时应按照本课程原价扣除已上课时课程费用后,余款进行退费。

  对此,律师认为,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优惠价格更符合课程的真实价值,也属于事实上的成交价格,退费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价格进行。按照原价退费的约定与“概不退费”条款的性质一样,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来源:中新网 中新财经记者 谢艺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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