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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宝龙行李箱抽检不合格 生产商被罚

  北京8月2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2〕152022000875号)显示,历峰商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5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524.19元。 

  经查,当事人历峰商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进口批号为MB125502的万宝龙牌行李箱5只。进口后,当事人分别将其中2只供货给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3只供货给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东城第七分公司对外进行零售,商品售出后,零售单位与当事人结算进货费用。 

  2021年8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东城第七分公司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上述行李箱2只。经检验,上述行李箱标志、振荡冲击性能(提把)项目不符合QB/T2155-2018标准要求,于2021年9月4日被判定为不合格。 

  至案发,当事人供货给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2只上述行李箱均未销售,供货给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东城第七分公司的3只行李箱被抽检2只,库存1只。案发后,当事人已通知上述两家零售单位将库存的3只行李箱下架,不再对外销售。 

  本案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际盈利2524.19元认定,货值金额按照当事人向零售单位供货5只行李箱的供货总价25200元认定。 

  当事人历峰商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合格行李箱的行为。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一、罚款252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524.19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历峰商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为RICHEMONT ASIA PACIFIC LIMITED全资子公司。 

  该公司官方微信号显示,作为全球领先的奢侈品集团之一,历峰集团Richemont由17家品牌组成,其中包括卡地亚、万宝龙、登喜路、江诗丹顿等品牌。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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