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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鸟悦尚童装一分公司遭罚没1万元 套装绳带抽检不合格

  12月28日讯,据上海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近日,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简称太平鸟悦尚童装)上海虹口第一分公司新增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因其对外销售产品名称为“套装(货号:F2FCB2168)”绳带抽检不合格,被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7234元,没收违法所得3741元。据了解,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为宁波太平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童装品牌公司。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局网站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局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海天伟质量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上海虹口第一分公司对外销售产品名称为“套装(货号:F2FCB2168)”的《检验报告》(编号为C2021-0026),检验结论为:经抽查检验,所检项目中绳带要求不符合GB31701-2015-4.4.3(《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表3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据了解,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上海虹口第一分公司自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7月24日期间,从总公司即生产企业: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处购入上述涉案产品“套装(货号:F2FCB2168)”17件,因当事人无进货合同、税票及其他相关凭证,故进货价无法计算。涉案产品标牌价499元,现已销售10件,因换季折扣、活动促销等因素,最终售价合计3741元。剩余7件涉案产品已下架退回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按标牌价计算,共计金额3493元。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上海虹口第一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7234元,没收违法所得374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眼查显示,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上海虹口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文养,成立于2020年11月19日。资料显示,宁波太平鸟悦尚童装有限公司为宁波太平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童装品牌。

  处罚原文:

(来源:中国网财经 记者 钟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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