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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被虚假签收后毁损,买家该找谁赔?

  其次,“双十一”等快递高峰时期,快递公司应当主动立规矩,规范公司员工的投递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胡先生案件中法院虽未对其相关诉请予以支持,但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效减少甚至避免类似纠纷产生的角度来说,笔者也建议快递公司对引发此类案件诉讼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现有的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例如,对于“妥投”与“未妥投”的划分标准,是否可兼顾快递运输行业的特点与消费者知情权的现实需求,重新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对于邮件投递状态,除了本人签收、前台签收、传达室签收以外,是否可结合实际情况,增设收件人预约再投、收件人签收后要求退回等一些客观上可能或已经产生的投递结果表述。而对于已经形成的重要规范性内容,不仅要通过合理方式对消费者进行告知、予以提示,更要妥善落实到工作和服务中的对应环节。总之,作为快递运输企业,唯有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方能从根源上解决相关纠纷,并赢得消费者的认可。

  最后,行业协会和立法机构可持续关注和调研,便于更彻底地遏制这一乱象。寄递活动中的收寄、运输、仓储、投递等业务操作规则散见于民法典中委托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交通事故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民法典中并未规定寄递服务合同,而仅将寄递服务当作电子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这为邮政法修改或其他法律的制订、修改以及快递业的进一步发展留下了空间。

  此外,常见的快递车辆通行难,快件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薄弱,末端网点法律地位不明晰,快递加盟等经营秩序需进一步规范,有关服务规则不够明确,寄递渠道安全压力较大,亟须制度设计层面进行疏导,同时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和保障。相信在今后的立法中,会有更全面有效的法律条款来遏制乱象,例如列举快递运输行业禁止性行为,禁止性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明确未保价货物的赔付问题等,做到有法可依。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网购“久拖不发货”是否属于欺诈

  张倩 柴榕翔

  案情回顾

  李先生“双十一”时网购了茶几和柜子,此后他数次询问商家发货情况,对方均以各种理由表示需延迟发货,甚至建议他申请退款。半年以后,愤怒的李先生认为对方欺诈,诉至法院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发货义务,并按照订单价款的3倍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商家迟迟未发货是否属于欺诈。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这笔订单中,商家一直称“月底发货”,但迟迟未发货,对于合同的履行进行了承诺,仅要求迟延发货,并没有明确表示无法发货。半年后,商家又联系李先生要求补拍差价才能继续发货。卖家收到货款发货是在购物合同中明确的基本义务,但是本案的商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合理的迟延事由,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也不履行发货义务,且在多次承诺发货的期限内未发货也不主动与消费者沟通。法院认定,商家在订单的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判决商家按照订单价款的3倍赔偿李先生,并且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双十一”网购过程中,因使用了限定使用时间和场景的优惠券,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可能存在比平时销售价格低的情况。商家参与购物节时,不能一味考虑吸引流量,也要慎重考虑自己的备货发货能力以及交易成本承受能力。如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承诺的时间内发货,应积极主动地与消费者沟通,说明情况并取得谅解。消费者网购后如果看到物流状态迟迟没变化,要及时询问商家未发货的情况及原因,双方充分协商沟通,避免因为沟通不畅或者意思表达不清导致纠纷升级。如果因特殊原因导致“货在囧途”,既不利于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也不利于商家的后续经营。

  (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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