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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是成功的加分项”。在这个“看脸的时代”,人人想变美、人人追求美已经成为了社会潮流,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后天的医疗美容手术为自己人生成功进行加分。但是,医疗美容手术不是简单的换装捏脸游戏,本想通过手术变美但最终反而给身体造成伤害的案例比比皆是。那么,在医疗美容手术中,医疗机构术前描述的形象与术后实际效果存在很大差距,消费者该怎么办?本来预想通过手术变西施,结果却变成了东施,消费者的损失究竟谁来买单?本期起,我们将就“医疗美容法律纠纷”开启系列专题,本期我们就请专业人士先来聊一聊消费者对医美手术效果不满意后的医美纠纷问题。
法律支持 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消费者是否能够
向医美机构主张权利?
实践中,许多消费者在做医美手术前并未与医美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在手术后,如果对医美效果不满意,没有签订合同的消费者是否能够向医美机构主张权利呢?
1.医美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了医美服务且消费者为此支付费用的,医美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已通过实际行为订立了医美合同。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包括口头、书面等方式形成合同关系,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非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合同关系的唯一依据。因此,即使消费者并未与医美机构签订白纸黑字的合同,只要医美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了医美服务、消费者支付了相关费用,那么就可以认定双方已经通过自身行为实际订立并履行了医美服务合同,医美机构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法院也会通过合同是否履行来判定消费者与医美机构间是否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例如,在上海某激光美容中心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案号:(2020)沪01民终5915号】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某某至某公司的分公司门诊部咨询并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双方当事人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双方当事人系口头达成医疗服务内容,根据在案的徐某某病历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志愿书、知情同意书、术后注意事项等签字情况,可以确定……的约定。
2.如果医美机构的服务涉嫌侵犯消费者身体权、健康权的,消费者可以直接以侵权为由向医美机构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因此,如果消费者在医美机构接受手术的过程中,出现了身体伤害的,则可以直接根据上述规定向医美机构提起侵权诉讼,而无需再考虑消费者与医美机构间是否形成了医美服务合同关系。但如果消费者仅是对整形后果不满意,并未涉及身体本身健康情况的,则消费者仍需以违约为由,要求医美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机构允诺还是自担风险
医美机构及消费者的承诺
各自有什么法律效力?
1.医美机构的术前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在进行医美手术前,一般都会经历术前咨询的过程。在咨询过程中,医美机构可能会就医美服务内容进行介绍、推荐,并进行一定程度的效果允诺,如“术后十年不反弹”“效果保持一辈子”等。但实践中,很多医美机构的术前承诺不仅不能兑现,很多消费者在接受医美后甚至比术前更加糟糕。那么,医美机构在术前对消费者的效果允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医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