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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频换私教,能否要求退费?消费者获终审判决支持

  田女士在健身房购买私教课后,称健身房频换私人教练致其无法正常锻炼,故起诉要求返还剩余未完成的私教课课时费,但健身房经营方认为有权更换私人教练,退课需扣除总费用20%的所谓训练计划违约金。4月1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健身房经营方的上诉,维持原判,支持了田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田女士于2017年2月在该健身房购买私教课50节,共付12000元,有效期半年。到期前两个月,田女士又付12000元买了50节私教课,有效期自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12月30日。双方还签订了私人(游泳)教练协议书约定:会员这次购课必须于有效期内使用完毕,否则视为放弃使用权利,不得要求退还该金额或转让他人使用,亦不得要求延长有效期限;如原定之私人(游泳)教练无法提供指导,会所有权另行安排合格教练代替。

  诉讼中,田女士要求健身房经营方返还剩余未完成课时费4400元,称健身房私教频繁辞职更换致其无法正常锻炼且拒不退费。她提交与私教及退费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尚有22节私教课未使用;还提交了她与健身房私教总监的电话录音,证明她在2019年三四月份已提出退费,经其催要私教总监告知已报到财务,让她等待最晚11月中旬退费等。

  一审法院认定田女士未消费12节课,田女士主张其私教口头承诺赠送额外10节课,但健身合同中未予明确,且田女士亦无法举证证明。法院认定健身房经营方应退还田女士课程费共2880元。健身房经营方提出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服务合同履行期内确存多次更换私教的情形,田女士因此不愿继续私教课程,双方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已丧失,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应允许田女士作出是否继续接受甲公司私教服务的选择。现田女士在有效期内提出退费申请,实为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健身房经营方应退还未履行部分课程费。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针对田女士设计、编排了训练计划,其主张扣除总费用20%的训练计划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尽管私教课程合同一般不明确指定私教,但健身房应为消费者提供其所认可且可持续、稳定提供服务的私人教练履行合同。

  选购私教课时,消费者除了关注私教个人经验能力,还应了解私教与健身房之间的合作关系,考虑若自己信任的私教无法提供服务,有无其他私教可被选择;若基于某位私教订合同,建议在私教课程中对特定私教进行明确。对于某些私教为了实现业绩而口头允诺赠课,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避免纠纷。

  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消费者也不应将“格式条款无效”“保护消费者”作为挡箭牌,滥用权利。消费者应努力完成训练计划,若出现不适宜履行合同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健身房协商解决。健身房应提供符合健身要求的环境,合理安排私教课程,涉及收费、更换私教等情况,应向消费者充分释明。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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