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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与小米等品牌遭约谈 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引争议

  强行植入、时间过长、无法关闭,严重影响观看体验……

  在智能电视普及率越来越高的同时,开机广告的上述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引发消费者诸多不满。因此,当江苏省消保委近期就此问题约谈海尔、创维、长虹、夏普、小米、海信等厂家代表的消息发布后,马上引发广泛关注,诸多媒体纷纷报道。

  据了解,在约谈前,江苏省消保委于7月通过公开数据收集、消费者问卷调查、征集志愿者收集信息等多种方式,对三星等10家智能电视品牌的开机广告进行专项消费调查。征集的1.6万份问卷显示,96.4%的消费者反映家中智能电视遇到开机广告问题;45%的消费者反映开机广告在15秒至40秒之间,9.65%的消费者要遭受40秒以上的广告“骚扰”;超半数消费者反映开机广告无法中途关闭,想看节目必须看完广告;超过九成消费者呼吁对开机广告进行整改。

  消费者不堪其扰,但厂家也有商业层面的考量。据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发布的《2019年中国家电行业半年度报告》显示,上半年国内彩电市场量价齐降,全渠道均价仅2803元,同比下降8.6%,零售额下滑幅度达11%。电视价格持续走低,企业卖产品获得的利润日益微薄,因此代理开机广告逐渐成为很多品牌企业的盈利模式之一。例如,根据创维2019年半年报,截至2019年6月30日,创维的互联网内容及广告收入为3.76亿元,较2018年同期增长39.3%。

  行业下行压力加大,开机广告收益却是真金白银,难怪众多品牌作出如此选择。正因如此,当某品牌智能电视广告打出“无广告”宣传语后,好评如潮,消费者对于开机广告的厌烦情绪由此可见一斑。

  除广告时长影响体验外,个别智能电视根据用户习惯精准投放广告,也加剧了消费者对个人隐私泄露的潜在担忧。消费者要求规制电视开机广告的呼声日益高涨。

  不少法律专家指出,开机广告的实质是智能电视厂商利用随机智能软件进行商业宣传的广告发布行为。为防止商业广告推送扰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均对互联网广告作出规定。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涉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引起有关经营者和监管部门的重视。如果商家没有事先告知有开机广告,涉嫌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如果开机广告无法一键关闭,则涉嫌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就算商家做到了事先告知,仍涉嫌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陈音江认为,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开机广告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以及给消费者带来不良体验的后果,主动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并做到事前全面告知,事后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顽固不改的经营者,有关部门应依法对其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处罚,同时向社会公布结果。消费者遇到类似开机广告问题,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传媒大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升民认为,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引发热议,意味行业升级拐点已至,将推动用户回归大屏良性发展。他指出,开机广告规范化可向以下四个方向发展:一是用户可选择购买能关闭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终端,但价格高于附带广告的终端。二是开机广告时间有节制,合理规定广告时长。三是可增加广告内容更换频次,避免向用户展示的开机广告过度重复。四是广告创意及叙述方法需符合大屏审美要求,广告主需善于利用资源,媒体要把控好入口,广告公司应重视广告创意性,优质的广告创意同样需要多方协同。

  11月5日,江苏省消保委通报约谈后几家企业整改情况。通报称,几家企业“一键关闭”功能实现进度不一,个别企业消极对待。消费者能否不看广告便观看节目,仍有待时间检验。(《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李春)

  良性发展亟须依法引导

  冗长的开机广告成为智能电视机行业的惯例并为其带来收益,却遭到消费者广泛抵制。缺乏交易前协商与交易后监管的开机广告,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引导及规制迫在眉睫。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引导品牌企业规范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清爽的观看体验。

  首先,智能电视机制造商有权发布开机广告,但需通过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的格式条款征得消费者同意。

  由于电视机销售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智能电视机经营者应在格式合同中附加消费者对开机广告同意与否的详细条款。对不同意设置开机广告的消费者适用无补贴价格,同意的适用有补贴价格。监管部门可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商家制定个性化的格式条款,征得消费者同意,避免单方通知等霸王做法,便于消费者事后维权。如果智能电视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强行设置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不得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规定处理,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其次,智能电视机制造商如果在必要开机时间外继续发布广告,应遵守互联网广告规定,设置显著的一键关闭标志。

  对同意设置开机广告的消费者,经营者应遵守格式合同约定,仅在必要开机时间内强制发布广告。这里的“必要开机时间”应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相应标准,消费者可根据该标准判断开机广告时间是否过长。开机后智能电视机一般会自动连接互联网,因此必要开机时间外的广告应认定为互联网页面,此时发布广告应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规定,设置显著的一键关闭标志,确保消费者能一键关闭该广告。对不遵守该项规定的制造商,消费者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最后,赋予消费者对“同意开机广告”的撤销权,并明确撤销的条件与程序。

  开机广告对消费者电视机使用权的限制是持续性的,应在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同意开机广告的格式条款生效后,仍享有撤销该同意条款权利的同时,为解决目前消费者所遇到的申请关闭开机广告条件多、程序烦琐等问题,还应设置简便的撤销条件与程序,如申请者只需提供适当身份证明,经营者应在七日内停止发送开机广告等。通过明确消费者的撤销权及行使条件与程序,平衡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权益。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吴太轩 赵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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