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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牌女孩”能否无理由退货?? 职业退货人或涉诈骗

  近日,一则“女子买18件衣服旅游后退货”的新闻登上了微博热搜榜。随后,有媒体曝光了一群专做“退货”生意的淘宝“职业退货人”,通过互帮退货、买真退假、换账号退货等套路,动辄月入数万元。殊不知,他们利用规则的漏洞和“权利”的庇佑,已经从普通消费者沦为侵权人甚至罪犯。

  1 “试穿”与“吊牌女孩”行为不可同语

  前不久,宁波一位买家在某网店购买了18件衣服,“五一”小长假穿出去旅游后,又以“不喜欢”为由要求卖家退货。卖家申请淘宝客服介入,客服却做出了有利于买家的判断。卖家将此事曝光后,网友纷纷指责买家的不诚信行为,冠之以“吊牌女孩”。普通消费者不禁要问,“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真的是用来保护类似的“吊牌女孩”吗?

  2014年3月15日,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增加了无理由退货条款,从法律上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后悔权”。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部门颁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的商品,同时规定了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自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确立了“七日内+商品完好=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则。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商品完好”则是依据《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首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暂行办法》,普通消费者的“试穿”与“吊牌女孩”穿出去度假的行为不可同语。后者的行为如果造成商品受污、受损,可能产生足以影响二次销售的瑕疵,使商品价值受到较大贬损。因此,“吊牌女孩”的行为,违背了作为消费者应当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可能会丧失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其次,即使淘宝客服作出了有利于买家的评定,卖家仍然可以提供证据,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卖家对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买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笔者在此提示电商卖家,在购物页面明确退换货注意事项,事先给予买家充分告知,固定证据,保存好聊天记录。卖家发货时做好标识,拍照留存,收货时仔细检查并拍照留证,增强证据意识。

  2 “职业退货人”可能从消费者成为诈骗犯

  2016年1月至10月,王某使用其购买的京东商城店铺、京东买家账号,利用商城购物运费险的规则漏洞,通过“刷单”方式进行虚假交易,骗取保险公司运费险赔偿金共1150余万元。法院判决王某犯保险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7年至2018年两年间,北京市法院审理了多起涉“职业退货人”的诈骗案件。多位“职业退货人”利用电商平台无理由退货机制,以购物后申请“退款不退货”或者使用同一退货快递单号多次虚假退货的方式,骗取货款及保险赔偿金。涉案金额以三万至五万元居多,执行刑罚自适用缓刑到10余年有期徒刑均有。

  这些拥有丰富网购经验的消费者,通过QQ群加入到众多的“职业退货人”群,名曰“退款不退货”,有些需要付费才能入群。这些QQ群中,充斥着教人如何互帮退货、买真退假、换账号退货的群主和群友。他们不断寻找着可以成功实践“退款不退货”的店铺链接和商品,利用网络平台对于商家的管理规则和投保的退货运费险漏洞,一次次成功地拿到货款或骗取运费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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