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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层高缩水被业主起诉 法院判退3万多房款

  层高缩水 碧桂园被判退部分房款

  交房时层高较合同约定缩水 7业主分别诉碧桂园违约 公司败诉后再上诉均被驳回

  周女士与碧桂园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商品房用途为商业,层高为4.55米,但交房后,周女士发现层高缩水了。对此,碧桂园公司却辩称合同约定的是暂测层高,而实际应以最终测定为准,因此碧桂园公司不构成违约。碧桂园集团,总部位于广东佛山顺德,是中国最大的新型城镇化住宅开发商。

  日前,法院终审判处碧桂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记者注意到,在过去的两个月内,已有7名业主因此陆续起诉碧桂园公司并获得法院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七起诉讼案败诉后,碧桂园均提出上诉,但都被驳回。

  ·起因·   约定层高4.55米以上  交房时却缩水

  2013年10月19日,周女士与如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碧桂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女士从碧桂园公司处购买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如东县城武夷山路西侧、金沙江路南侧地块一商品房,用途为商业,层高为4.55米,建筑面积共26.55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每平方米14451.53元,总金额383688元。合同约定,碧桂园公司应在2015年4月11日前,将经综合验收合格,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的房屋交付。

  同日,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层高为暂测层高,该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以最终测定为准,双方一致同意该商品房交付时实际层高大于4.55米,周女士对此无异议,并同意接受。

  2015年4月8日,碧桂园公司通知周女士于2015年4月11日办理交房手续,此时,周女士才发现该公司交付房屋的层高(不含楼板高度时的净高为4.07米)与合同约定不符,拒绝接受。

  ·维权·   业主起诉碧桂园  法院判退3万多房款

  在与碧桂园公司交涉无果后,周女士将该公司诉至法庭,要求碧桂园公司赔偿已支付房款的15%。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期房,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尚未建造完成,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涉房屋层高4.55米,并注明该4.55米为暂测层高,实际层高以最终测定为准。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周女士已按约向被告碧桂园公司支付房屋价款,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碧桂园公司虽按约通知周女士收房,但因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层高,致周女士至今未能收房,碧桂园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还认为,房屋层高的明显降低,客观上必然导致周女士对房屋舒适性和使用功能的期待性受到较大影响,但碧桂园公司显然已无法将案涉房屋的层高整改至符合合同约定,周女士主张碧桂园公司以返还部分房款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表明其愿意继续履行与碧桂园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故本案中以碧桂园公司适当减少房屋价款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宜。

  法院为适当平衡双方利益,判决碧桂园公司返还周女士房屋价款人民币30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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