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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了,化妆品概念性添加

  9月21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作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的又一配套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也首次公开亮相。

截自国家药监局官网

  自新条例颁布后,这已是继《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后再次出台的第6部配套的行业规范管理办法。

  办法共34条规定,阐述了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化妆品标签管理的原则要求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主体责任,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以及各项内容标注的具体要求。有多位行业人士告诉青眼,办法的发布对很多化妆品企业来说会是个“麻烦事”,配合新条例的实施,对行业将是一次大整顿。

  ≤0.1%的微量成分需额外标注

  据悉,办法规定了10条强制标注内容,包括:(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八)使用方法;(九)安全警示用语;(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此外,办法要求具有包装盒的化妆品,“产品名称”“使用期限”的内容应当同时标注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包装容器上。有业内法规工程师告诉青眼,“以前没有明确要求,如果消费者把外盒包装扔掉的话,就很有可能出现用着用着就忘了保质期的情况。”

  而最值得关注的是,要求化妆品进行全成分标注。办法提到,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进行标注,可不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以复配或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也要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据悉,以前对成分标注的要求是按“>1%的降序排列,≤1%的可以不按序排列”的原则进行,如今根据办法,除了要求所有成分标注排列,还要求对那些含量≤0.1%的成分额外进行微量成分的标注,“消费者能很清晰的看到低含量的成分有哪些,这对行业里的概念性添加无疑是重大打击。”上述法规人士如是说。

  此外,办法还要求化妆品标签中宣称原料功效的,应当与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使用目的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添加量应当不低于使产品达到所宣称功效的有效量。双管齐下,这也意味着,概念性添加的化妆品将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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