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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科技大公司征“数字税” 欧洲国家毁誉不一

  2018年,欧洲吹响了征收“数字税”的号角。早在3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一项立法提案,拟对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欧盟境内年收入超过5000万欧元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税率为3%。在9月举行的欧盟财长非正式会议上,明确表示欧盟将对征收数字税加强磋商。在11月举行的欧盟财长理事会上,虽然最终未能就征收“数字税”达成共识,但各方亦表态将继续就此保持协商。

  “数字税”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兴议题,也是欧洲在互联网经济压力下力图改变国际规则的一次尝试,其有关发展趋势值得关注。

  现行税收规则遭遇“时代尴尬”

  在互联网时代,以谷歌脸书等代表的高科技巨头迅速崛起,它们通过给用户提供使用、分享信息的平台,而获得用户在使用平台时产生的大量数据,包括用户分享的信息、透露的个人信息等等。这些海量信息在大数据时代就是商业“金矿”,高科技巨头通过售卖平台数据、发放针对性广告、强化平台功能等方式不断做大。相关用户的“雪球效应”不仅提供了服务内容,也形成大规模的市场,对企业利润起到了支撑性作用。因此,用户参与而产生的数据就是信息时代宝贵的“血液”,重要性堪比工业时代的石油。

  但在传统税收规则下,数据的巨大作用却基本被忽视。根据现行税收规则,拥有活跃的用户群体不能构成企业的常设机构,所在国家难以对跨国高科技企业相关利润收税;即使具有常设机构,相关国家也只能对由常设机构的经济活动和资产产生的利润收税。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主要根据传统行业的特点而制定,在互联网时代未能与时俱进,没有考虑用户对利润的贡献。因此,价值创造的地点与缴税的地点之间存在不关联和不匹配的情况。

  上述因素导致高科技企业缴税比例普遍较低,而传统行业既面临高科技企业的激烈竞争,还得承担更加繁重的赋税,发展举步维艰,与互联网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日益严重。以脸书公司为例,2017年在英国销售额达到创纪录的13亿英镑,但支付的税款仅为740万英镑,不到销售额的0.006%。因此,欧洲一些国家认为,随着商业集中程度的加强以及互联网、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国际税收规则原有基础已遭到侵蚀,必须改变现行税收规则,实现对跨国高科技企业更合理地征税。

  跨国高科技企业为避税“机关算尽”

  跨国高科技巨头除了占尽传统税收规则的便宜,还利用其商业模式、国际网络以及一些小国的“奴颜婢膝”最大程度地避税,也算是“无所不用其极”。

  不少跨国高科技巨头的惯常“伎俩”是这样的,它们将公司设在爱尔兰、卢森堡等税率低的欧盟小国,比如谷歌、脸书等公司的大部分收入都在爱尔兰报税。这样就可利用欧盟的高度一体化,一边赚着整个欧盟的钱,却只缴着最低的税。根据2017年的一份欧盟报告,谷歌在海外地区缴纳的税款占其收入的9%,而欧盟地区占比还不到0.82%;据估计,谷歌、脸书等公司因避税导致欧盟的损失高达54亿欧元。

  而且,谷歌等企业还利用“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等方法避税。爱尔兰不仅税率低,而且给跨国科技巨头提供了将利润转至百慕大等地的通道。跨国科技巨头一般在爱尔兰设立两个公司,一个销售公司,一个运营公司,运营公司的总部在百慕大。销售公司获得跨国企业在海外销售的收入,然后通过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形式将利润转至运营公司,运营公司再转至总部,成功逃避了税收。其间,还通过在荷兰设立的空壳公司逃避爱尔兰销售公司与运营公司之间交易应当交纳的税收。这种在两家爱尔兰子公司和一家荷兰子公司之间的腾挪把戏,就像两片面包夹着一片火腿的三明治一样。

  近年来,随着高科技巨头“避税高招”不断曝光,欧洲民众对此的不满情绪也在加剧,要求政府调整税收规则、加强对高科技巨头税收监管的呼声日益增多。

  征收“数字税”立足“标本兼治”

  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数字税”方案,包括长期方案与短期方案两种。

  长期方案着眼于颁布相关指令和设立数字化常设机构。短期方案是直接对一定规模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欧盟成员国采用统一税率。

  征税的对象是指用户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并且根据现行税收规定最不易征税的部分,例如出售网络广告位、出售用户提供的信息资料、促进用户之间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数字中间活动等等。

  此外,欧盟委员会的提案还纳入降低双重征税风险的措施,即企业能够将税款作为成本从其企业所得税税基中进行抵扣,从而降低就同一收入重复征税的风险。税收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征收的税收在国家间予以分配,分配比例的根据是用户参与的数量和程度。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可以负责确定纳税人、征收税款,并适当地将税款分配给其他成员国。

  英国政府宣布将对跨国科技巨头在英国本地产生的收入征收“数字税”,并提出临时性的单边征税措施(DST),英国政府宣布仍将致力于通过欧盟、二十国集团和经合组织等平台来讨论改革国际企业税收框架,仅在长期解决方案到位之前采用DST。目前英国政府已发布了针对“数字税”的咨询文件,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充分讨论应用“数字税”的问题和挑战,避免企业承担不合理税负。

  英国政府确认DST不对以下内容征税:商品在线销售(仅适用于从中间销售中获得的收入);金融和支付服务;提供在线内容;销售软件、硬件;电视、广播服务。方案还提出了安全港条款,即企业亏损者无需支付数字税,利润率极低的企业将以较低的费率支付数字税。“数字税”仅适用于与英国用户相关的收入,如能顺利开征,有望让英国在四年内筹集15亿英镑。

  英国政府文件指出,征税需要考虑一些问题。首先,如何确定因用户参与而产生的利润数额。其次,根据用户参与征收的税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在用户所在国家之间予以分配,但是如何分配却比较棘手。纯粹根据用户数量予以分配并不合理,因为不同用户参与和贡献的程度并不相同。英国政府文件认为,目前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对那些实现了用户参与价值的互联网企业征税。如果对其他相关公司也征税,应当避免对用户参与产生的价值进行双重征税。税收应当具有一定征收门槛,根据活跃用户数量和用户参与产生的利润数量来确定是否应当征税。

  英国政府还对调整国际税收规则提出建议:首先,认同用户参与是特定商业产生价值的重要驱动;第二,明确确定这种价值的具体方法;第三,明确哪些公司与用户有联系,能够被征收数字税;第四,明确用户所在国家有权征收数字税,即使按照传统定义这些企业在用户所在国家并无常设机构。第五,找到科学方法来确定数字税收在国家之间的分配比例。英国认为,经合组织税收公约中的相关条款应当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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