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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看红牛商标纠纷:权属认定、协议效力与规则适用的多重争议

  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围绕“红牛”商标的纷争横跨十年,是跨国合资企业知识产权争议的典型案例,核心争议为商标归属与合法使用权。2023年7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生效裁决,从事实、合同、法律层面界定了商标权属,截至2025年底,案件呈现多地法院裁定差异的复杂态势,陷入多线诉讼胶着,最终定论尚未形成。本文结合核心争议点,从法律视角拆解纠纷关键脉络与裁决逻辑。

  商标归属的核心争议:注册证并非唯一依据

  很多人以为商标谁注册了就是谁的,但在实际纠纷中,法律会综合看商标实际使用事实、股东投入和合同约定等多重因素,这也是本案的核心看点。

  中国红牛商标使用早于泰国天丝注册

  泰国天丝一直主张自己拥有 “红牛” 商标所有权,依据是其持有的第 878072 号繁体字 “紅牛” 商标注册证。但事实是,中国红牛早在 1996 年 6 月就已经开始在产品上使用 “双牛图 + Red Bull + 简体字‘红牛’” 的组合商标,并在北京青年报等媒体发布广告,而泰国天丝的繁体字商标直到当年 11 月才完成注册。

  更关键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早在 1986 年就有明确规定:简体字商标与繁体字商标属于不同商标。这一规定也成为仲裁庭认定双方商标不是同一枚的重要依据。

  合资合同约定:商标属合资公司资产

  1995 年签订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下称《95 年合资合同》)第十九条明确约定:“合资公司的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这里的 “资产”,在法律上就包含了所有权,也就是说,合同从一开始就约定了商标归中国红牛所有。

  而这份商标能顺利使用,离不开华彬集团和其他股东的关键投入:由华彬集团牵头,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下称 “中食公司”)申请并取得了卫生部的生产批文,明确了维生素功能饮料的配方成分标准,这才让产品有了合法生产的 “准生证”;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中浩公司”)则出面买下了当时存在权利障碍的 “斗牛” 商标,彻底解决了中国红牛使用 “双牛图” 商标的法律问题。这些投入都是为了让合资公司拥有完整的资产,商标自然也在其中。

  2020年最高法终审判决确认红牛系列商标归泰国天丝所有,认定商标使用许可2016年10月6日到期,此为天丝集团主张商标专用权及发起侵权诉讼的核心依据。但在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P7-8)中又认定,根据《95年合资合同》和中国红牛再审提交原件的《50年协议书》,“本案属于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商标独占许可后商标注册人自己不得违反许可合同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并且进一步认力“在独占许可的模式下,商标注册人只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赋予他人有商标使用权,限制了自身的使用权”。据此,中国红牛称,根据《50年协议书》,享有商标独占使用权,泰国天丝自己不能使用红牛商标。

  2023年7月,深圳相关仲裁机构则裁决简体商标权益归中国红牛,与最高法判决认定的冲突导致法律适用复杂,是案件久拖未决的重要原因。

  “在先使用”原则:未注册商标的权益保护依据

  我国法律并非仅保护注册商标,“在先使用”原则为未注册商标提供合法权益保护——商标经持续、公开大规模使用形成市场声誉,即可享有权益,此为中国红牛维权的重要依据。

  1996 年 1 月,中国红牛已在北京青年报等全国性媒体投放宣传广告,使用 “双牛图 + Red Bull + 简体字‘红牛’” 商标,产品于同年正式上市流通。1996 年 6 月,中国红牛正式投产并持续使用该简体字商标,当年便实现销售额 1.51 亿元,逐步形成稳固的市场辨识度。泰国天丝的第 878072 号繁体字 “紅牛” 商标直至 1996 年 11 月才完成注册,较中国红牛实际使用时间晚近半年;而其申请注册与中国红牛完全一致的简体字商标,更是延迟至 2017 年,距中国红牛首次使用已逾 22 年。

  后续许可合同的性质:非商标使用权的权利源头

  泰国天丝以后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主张中国红牛使用权源自其授权,但仲裁庭认定该合同属“工具性”文件,不影响中国红牛原有合法权利。最早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于1996年12月,晚于中国红牛6月使用简体字商标的时间,且彼时中国红牛销售额已过亿,可见其商标使用权基础并非该许可合同。该合同授权标的为泰国天丝的繁体字商标,与中国红牛使用的简体字商标不同;且合同约定的“许可费”与此前提成费比例相近,签订目的为履行提成义务、行政备案或打假,非为简体字商标授权。

  “50年协议”效力是另一关键争议点。该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四方协议,约定中国红牛享有境内50年独家生产销售权,是其主张合法经营权的核心依据。中国红牛提交协议原件、签约照片、司法鉴定报告等佐证其真实性,主张50年独家经营权含商标独占使用权;2022年12月深圳前海法院一审确认协议第一条独家经营权条款合法有效。2025年1月深圳中院以“程序错误”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认为协议第七条有效期约定影响整体效力,且北京四中院已受理该条款效力案件,一审未中止审理存在瑕疵,但未提及实体错误。

  结语

  这场持续多年的红牛商标纠纷,虽经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厘清了核心争议,但司法与仲裁的冲突、“50年协议”的效力待定仍让案件未达最终定论。

  这个案例也给企业提了个醒:在知识产权合作中,一定要在合同里明确资产归属、权利边界及合作期限等核心条款,平时要注意留存使用证据、交易凭证等关键材料;遇到争议时,要通过合法途径,用事实和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无论双方后续争议如何推进,该案所体现的 “尊重事实、保护合法投入、恪守合同约定” 的原则,都将为类似的跨国合资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重要参考,也让市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更清晰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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