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茅酒是否越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娃茅酒使用带有“娃哈哈”文字的文案是否属于混淆行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解释称,混淆行为分为以下几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同时,娃茅酒的设计酷似茅台也受到争议。圆柱形白瓷瓶身,瓶口红色飘带,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贵州茅台酒。
对此,谢平认为,茅台酒的包装、装潢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成为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商品外形和包装装潢,因具有一定的设计独创性,可能构成作品,也可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被申请。对于娃茅酒外形和包装装潢来说,亦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仿冒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娃茅酒此举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对两者产品包装装潢进行整体观察比对,并结合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等综合判定。”
谢平强调,企业在对外宣传过程中,应当本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行为,同时应当避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或攀附他人商誉等“傍名牌”“擦边”宣传行为。(来源:中新经纬 张芷菡)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娃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