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类公司营销费用居高不下,为了扩大利润,缩减研发费用出现了多起医疗事故,监管对于医美类公司的监管也会逐步增强。”侯贤平提示道。
经销模式是否涉传销?
据媒体报道,敷尔佳建立了以自然人经销商为主的分销联盟系统平台,该模式已是敷尔佳销售渠道的重要组成。2021年其10.86亿元收入来自于经销渠道,占比达65.83%。在这种模式下,成为经销商的自然人帮助敷尔佳完成销售,而敷尔佳则对应给予3%~30%的销售额返利,作为销售激励。
尽管敷尔佳曾明确表示,公司联盟经销商向下游客户销售不存在传销行为。但公司“自然人经销+返利”的销售模式还被市场质疑有“传销”的嫌疑。
对此,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丽莎表示,传销或变相传销的本质特征在于通过发展人员牟取主要利益。其中,“拉人头”和“收会费”属于直接通过发展人员牟利,而“团队计酬”由于允许传销人员以其介绍加入的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从其介绍加入的传销员再介绍加入的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因而属于间接鼓励通过发展人员牟利。
根据敷尔佳的招股说明书,经销人员的准入权限掌握在公司手中,敷尔佳公司对于经销人员实行“准入门槛制度”和“业绩淘汰制度”,进行准入的筛选和淘汰的惩罚。
“此种模式并不符合传销活动中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主要目的的特征。”陈丽莎表示,经销人员通过销售额来获取“返利”,与真实的市场销售挂钩,并且按照此公式,经销人通过付出劳动能够实际享有该部分利益。而根据招股书,公司营业收入的绝大部分仍为产品销售利润,而非与“人头”挂钩的其他收入。
陈丽莎指出,招股说明书披露敷尔佳对于七种产品收取产品实行3%~30%“返利”,从形式上看,此种分销返利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团队计酬式”的传销行为。但是,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来源:中新经纬 孙庆阳 张芷菡)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敷尔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