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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亿资产江苏润恒上市未果却陷借贷旋涡

  具体而言,王朝俊提供的一份《上海通卫诉毕国祥、国宁等15被告民间借贷案民事起诉状》中显示,2015年8月24日,毕国祥、毕卫海、国宁投资与尚津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就国宁投资通过股权并回购的方式向尚津投资借款,国宁投资自愿将其持有的10%江苏润恒股权转让给尚津投资,作价2.75亿元,资金使用年费率为19%。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到期后,国宁投资承担股权回购款的义务,毕国祥承担支付资金使用费的义务,毕国祥及毕卫海对支付股权回购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国宁投资及毕卫海对支付资金使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朝俊称,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尚津投资分多次向国宁投资转账累计为3.5亿元,但双方并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截至2018年2月8日,毕国祥、国宁投资等仍欠回购款2.26亿元及对应的资金使用费,合计约3.2亿元。

  2019年7月22日,尚津投资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上海通卫。2019年8月12日,因借款逾期,上海通卫将毕国祥、国宁投资等起诉至法院。截至目前,上述回购款、利息、违约金等加起来合计5亿元左右。

  启信宝信息显示,自然人查鹏持有上海通卫99.995%的股权,上海辰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0.005%。

  王朝俊认为,上海通卫背后仍是刘响东控制的。

  刘响东对记者表示,他以及他旗下的企业与上海通卫没有任何股权关联关系。他现在只是上海通卫处置这部分债权的顾问。

  对于久不偿还上述回购款及资金使用费的原因,王朝俊称,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经济下行压力,公司上市未果等影响。

  王朝俊认为,对毕国祥、江苏润恒、国宁投资等来说,上述借贷的成本颇高。他表示,因为这些借贷基本都是短期贷,利息加上顾问费,综合实际成本最低的年化60%,高的年化72%。

  不过,王朝俊向记者提供的上述十余份债权明细显示,年化综合实际成本最高的是72%,最低的21.76%。约一半的年化综合实际成本在40%到60%之间。

  对于上述各项借款,以及借贷中涉及的利率及顾问费率是否真实,经济观察报记者在1月8日至10日向刘响东进行采访核实,他回应称,不做评论,这是他们提供的内部账册,无法确认。

  不过,刘响东认为,王朝俊向记者提供的借款资料只是他们之间发生的事实其中一部分。

  “人格否认”之争

  王朝俊说,“我们当时知道他们(弘坤资产、尚信资本等)是高利贷,但公司想要上市,而且他们也有良好的资源可能帮助公司处理上市期间的各种事务。此外,这期间公司的财务不能出现问题,所以也就硬着头皮拆东墙补西墙按时还贷。”

  刘响东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在与江苏润恒方面的借贷中,只有很少一部分的短期借贷资金利息比较高,但也是合理的。不能因为很少一部分的借贷利息高就被定性为高利贷。

  王朝俊向记者提供的江苏润恒旗下公司向弘坤资产、尚信资本的10次借款明细中也显示,与弘坤资产的8份借款合同中,除了1500万元、1100万元的两份贷款利率超过24%之外,其余贷款利率均低于20%;与尚信资本的两份借款金额合计为4700万元。其中,4000万元的借款合同的利率为6%,另一份700万元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约为54%。

  王朝俊表示,“2015年8月26日,国宁投资在收到款项后,按照他们的安排,于当日支付尚信资本财务顾问费713万元后,将剩余的资金于当日打入银川置业和宁夏农产品的账户,再由银川置业和宁夏农产品于当日根据计算好的金额分别打入弘坤资产、尚信资本及其指定的收款人账户。银川润恒和宁夏农产品在收到国宁投资于2015年8月26日当日打款后的支出均与此前的10次借款有关,每一笔金额均与此前的借款对应。”王朝俊认为这是套路贷。

  对于王朝俊“高利贷”、“套路贷”的说法,刘响东坚决予以否认,“哪个放高利贷的在债务人违约三年,还没有将它的资产进行查封?给三年的缓冲期是让它出售资产、解决现金流困难。是在债务人(毕国祥)的请求下给予帮助。然而,在三年期间,毕国祥不但没有及时处置资产,改善企业现金流状况,反而转移企业有效优质资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所以债权人必须及时对有效资产采取查封等措施,防止债务人逃废债。”

  王朝俊说,2019年,上海通卫对公司其他9处资产发起了“人格否认”诉讼,在2-3天便被冻结,冻结的资产价值大概20亿元。他们是首封,后面因为查封导致项目停滞,滋生新的查封。王朝俊认为这种做法“超过常规”。

  上述事项是否“超过常规”?刘响东以债权处置顾问的身份向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上述做法是合理的,对方觉得“人格否认”诉讼不合理的本质是想逃废债。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朝俊对记者表示,“我们目前在全国各地有大概1万亩的商业用地。现在大概还有50亿的银行债务。目前就是希望尽早将其他资产解除冻结,然后清理部分资产用于偿还债务。”

  刘响东对记者表示,“为了及时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纠正债权人逃废债行为,债权人主动找债务人,豁免部分债务,确定合理的债权金额,给予其盘活资产的机会,但是要接受债权人严格的监督。但债务人予以拒绝,并要求债权人按照银行不良资产打折的方式卖给债务人指定的主体。双方僵持不下,正等待司法的进一步判决。”

  来源:经济观察报 记者 张斌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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