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利率下滑 仍超同行
2016年至2019年1-6月,威奥股份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5.14%、45.53%、39.85%、35.92%;2016年至2018年行业均值分别为38.96%、38.26%、32.99%。

威奥股份可比上市公司分别为今创集团、康尼机电、永贵电器。2016年至2018年今创集团毛利率分别为37.86%、40.05%、33.98%;康尼机电毛利率分别为37.92%、35.87%、29.46%;永贵电器毛利率分别为41.12%、38.85%、35.53%。
威奥股份表示,公司的毛利率水平略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该等差异主要系各家公司之间的产品结构不同导致。相比与今创集团等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司的主要产品当中,动车组车辆配套产品占比相对较高,导致了公司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此外,威奥股份所涉及的产品主要为非标准化产品,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设计和生产,依据客户对定制化程度、项目技术要求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在价格上做出适当调整,价格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在成本方面,发行人的成本主要取决于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未来如果出现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原材料、人工成本大幅上升或者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无法继续保持等情形,有可能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出现大幅下滑的风险。
外协加工费用大幅增长
2016年至2019年1-6月,威奥股份外协加工金额分别为2598.48万元、6024.45万元、8875.10万元、3519.81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5.34%、9.82%、9.88%、7.91%。

威奥股份表示,外协加工费用增加,主要原因是随着销售订单增加,发行人部分工序的生产能力趋于饱和,将部分钣金加工、型材加工、玻璃钢加工等非核心工序委托给外协厂商,导致外协加工费用的增加。
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公司说明报告期外协加工大幅增加的原因,发行人外协加工的内容、合作模式、必要性、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是否将主要生产工序委外加工,外协厂商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提供加工服务,发行人对外协厂商是否形成依赖;外协厂商曾经或现在是否为发行人控制或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是否与发行人保持独立等问题。
存多项违法违规事项 实控人夫妇收外汇局罚单
威奥股份招股书显示,公司、公司实控人及公司子公司于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共7次因违法违规遭到处罚,其中,威奥股份实控人孙汉本、宿青燕夫妇分别收到外汇局开具的罚单。
2017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流亭机场海关向威奥股份出具流关简违字[2017]026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威奥股份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牛皮纸板时申报的商品编码与实际编码不符导致漏缴税款1568.3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威奥股份处以罚款1568.35元。威奥股份已足额缴纳上述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出具证明确认:威奥股份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4日在青岛关区范围内无走私、重大违规情事。
2016年8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向罗美威奥出具青汇检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罗美威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附件三关于外汇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罗美威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罗美威奥已全额缴纳上述罚款,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罗美威奥已足额缴纳罚款,其上述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8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向青岛中路出具青汇检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青岛中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附件三关于外汇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青岛中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青岛中路已全额缴纳上述罚款,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青岛中路已足额缴纳罚款,其上述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1月7日,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向青岛新锐出具青城建罚[2015]第2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青岛新锐车间D项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青岛新锐责令停止施工,十日内整改,处85500元人民币的罚款。青岛新锐已全额缴纳上述罚款,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证明确认:青岛新锐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上述违规行为未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
此外,根据余沛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科达在2019年6月5日因未依照税务局于发出的书面通知的指示提交有关2016-2017年度最后评税及2017-2018年度暂缴税的《利得税报税表》,被香港特别行政区东区裁判法院现场处罚,罚金为2100港元。就香港科达的上述行政处罚,余沛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香港科达已补交2016-2017报税表,其未按期提交2016-2017报税表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香港科达已足额缴纳相关罚款。据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香港科达的相关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8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向孙汉本出具青汇检罚[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孙汉本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未就历史上投资香港科达事项办理个人境外投资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孙汉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根据孙汉本提供的缴款凭证,孙汉本已全额缴纳上述罚款。根据相关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孙汉本已就投资香港科达事项补办外汇登记。
2016年8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向宿青燕出具青汇检罚[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宿青燕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未就历史上投资香港科达事项办理个人境外投资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宿青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根据宿青燕提供的缴款凭证,宿青燕已全额缴纳上述罚款。根据相关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宿青燕已就投资香港科达事项补办外汇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对自然人罚款的上限为5万元,孙汉本和宿青燕的处罚金额为1万元,金额较小。经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孙汉本和宿青燕已足额缴纳罚款,其上述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与关联方资金拆借 实控人频繁为公司提供担保
威奥股份招股书显示,2017年度,发行人向合营企业赛史品威奥预付增资款500.00万美元,由于合营方的增资款未及时投入,发行人于2017年末将预付增资款计入其他应收款,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提利息74.44万元人民币,并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75.60万元。上述预付增资款500.00万美元已于2018年转为对赛史品威奥(唐山)结构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此外,威奥股份存在多项关联担保,其中,实控人频繁为公司提供担保。

本期尚未履行完毕的最高额担保中,宿青燕为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14.69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实际担保余额4.26亿元,其中:担保银行借款4.26亿元。
本期尚未履行完毕的最高额担保中,孙汉本为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14.61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实际担保余额4.26亿元,其中:担保银行借款4.26亿元。
本期尚未履行完毕的最高额担保中,孙继龙为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10.17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实际担保余额2.46亿元;其中:担保银行借款2.46亿元。
本期尚未履行完毕的最高额担保中,李娜为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4.50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实际担保余额1.41亿元;其中:担保银行借款1.41亿元。李娜系孙继龙的配偶。
20家关联方已注销、转让 11家为实控人曾任职、持股
招股书显示,威奥股份在报告期前十二个月及报告期内已注销、转让或不再任职的关联方共20家。其中,有11家为公司实控人及实控人家属曾任职或持股。

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公司说明报告期内转让或注销关联方的原因,转让或注销前后发行人与其的交易和往来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去关联化的情形。
实控人夫妇股权纠纷曾上告法院 股权转让价格“过山车”
据时代周报报道,2016年1月4日,因股权纠纷,威奥股份将原大股东青岛威奥轨道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4月10日变更为青岛威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受理案件号为(2016)鲁02民初11号。后于当年3月8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销起诉,撤回原因未公开披露。股权纠纷风云算是告一段落。
公开资料显示,威奥股份法定代表人为孙汉本,实际控制人为宿青燕;威奥投资法定代表人为宿青燕,实际控制人为孙汉本,两者为夫妻关系。
招股书披露,威奥股份由威奥投资100%出资设立,投资金额1000万元。宿青燕持股33.21%、孙汉本持股12.97%、孙继龙(宿青燕及孙汉本之子)持股4.63%,三人直接持股50.81%,通过威奥投资间接持股1.29%,合计持股52.10%,为威奥股份实际控制人。
此外,威奥股份增资与股权转让合理性遭质疑。证监会反馈意见显示,公司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资金来源、税收缴纳等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招股书,威奥有限自2007年10月成立至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先后进行3次增资、3次股权转让。2016年11月,威奥有限变更为威奥股份,并于2018年3—9月间,进行过1次增资和2次股权转让。其中,变更股份公司前的3次股权转让的价格波动巨大。
2015年10月,威奥股份第一次股权转让,孙汉本以41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0.25%股权转让给宿青燕、孙继龙以705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7.625%股权转让给宿青燕。这意味着,宿青燕以1115万元的价格获得威奥股份合计27.875%股权,每1%股权折合值40万元。此次交易“威奥股份”整体估值4000万元。
2016年10月,威奥投资以3亿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6.67%股权分别转让给华夏人寿和宁波久盈,每1%股权折合约4498万元。公司当期整体估值约45亿元。时隔一年,威奥股份市场估值涨幅近100倍。
一个月后,威奥投资分别以6000万元、4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33%和0.89%股权转让给国信招商和招商致远,每1%股权分别约值4511万元、4494万元;王建国以7847.79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4%股权转让给孙汉本,每1%股权约值1962万元。同一时间,不同交易对象,转给新股东的交易价格竟是转给公司原股东交易价格的2.3倍。
可以看到,在威奥有限变更为威奥股份前,该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经历了过山车般的波动,也难怪证监会质疑其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允性。(来源:中国经济网)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威奥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