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来看看商业承兑汇票。
按照首轮问询23题的回复,在2018年合同变更后,联赢激光收到格力智能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11467.45万元。
同时在23题的“已收取的合同价款和期后票据承兑情况”中显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已通过银行转账和银行承兑汇票置换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3600万元。
在35题的“报告期应收票据的期后收款情况”中显示,2019年7-8月,格力智能用1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置换了16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除此之外,再无和格力智能商业承兑汇票退回的相关的信息。

这表明有2000万元来自格力智能的商业承兑汇票是通过银行转账和银行承兑汇票置换的方式而减少的,而且发生时间在2018年。
但在35题的“报告期各期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变动情况”中显示了商业承兑汇票的变动情况,截图如下:


从截图中发现,2018年度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10975.11万元,竟然低于23题中披露的格力智能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1467.45万元。
此外,从本期减少的内容来看,也没有关于2000万元的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减少事项。
难道这里显示的2018年联赢激光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中已经考虑了和格力智能相关的2000万元的置换了吗?如果是,这种合并处理方式显然与“本期收到”所应披露的内容不一致,如果不是,那这2000万元去了哪儿呢?
而且,还有一点引入注意,招股说明书在重大合同中显示了联赢激光和格力智能的合同信息,截图如下:

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2018年10月,联赢激光与格力智能经友好协商,对设备的验收、支付方式及合同价格的变更签订了《商谈备忘录》,于2018年年末完成了所有发出设备的验收,并确认收入。那么,在上述合同信息中显示的2019年3月9日对各个合同所签署的补充协议又是要解决什么问题呢,是否会影响商业承兑汇票在期后的收回呢?
格力智能在2018年为联赢激光贡献了21.89%的收入,2018年年末,联赢激光还有格力智能背书转让的9467.45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有待收回,而2018年联赢激光的净利润为8335.82万元,对联赢激光如此重要的一个客户,这个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否也应该向投资者披露呢?
来源: 证券市场周刊 研究员 刘俊梅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联赢激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