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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食品遭遇天价罚单:一字之差引3673万巨额罚款

  低调的隐形冠军对此存有异议

  在业界,达利食品被指低调的隐形冠军。对于工作中的疏忽,达利食品表示已深刻检讨、积极组织整改并已认真汲取教训。同时,达利食品对于这份巨额罚单还存有异议。

  达利食品在声明中表示,涟水县市场监管局针对一场真实的公益活动,从重适用广告法对公司处以巨额处罚,不符合错罚相当的法律原则,因此达利集团将寻求法律途径捍卫自身权利。

  而在市场上,各方人士对于虚假广告认定、管辖权等问题也存有异议。一位法律业内人士公开撰文表示,“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并公益捐赠信息中,错误告知捐赠对象信息以及捐赠对象单位已被撤销,但经营者确实已经向相关公益组织进行了捐赠的,个人认为,不宜认定为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理由是:此类错误告知,一般不会影响消费者交易决策,且经营者一般没有主观恶意。”

  也有市场分析认为,传统媒体下,广告费一般体现了广告的传播和影响,以其为倍数进行处罚具有合理性。而包装纸不是专门为了发广告的,因此不能将产品包装作为广告费,在此背景下处以巨额罚款确实有待商榷。

  但也有观点认为,涉案产品如果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实则是因为一个错字而导致,确实存在争议,如果企业不重视广告的合规,对于广告违规处罚金额而言,没有最高,只有更高。

  那么,天价处罚金额计算是否符合广告法的规定?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官民君向长江商报记者解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按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来源:长江商报 记者 陈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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