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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水瓶能否注册商标? 迪奥诉商评委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迪奥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孙若丰 摄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迪奥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孙若丰 摄

 迪奥真我香水瓶外观。

迪奥真我香水瓶外观。

  香水瓶能否注册商标?迪奥诉商评委

  迪奥真我香水对很多女性来说并不陌生,不少人认为这款香水瓶外形独特,但香水瓶能不能算作一个注册商标?

  昨天,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一起行政纠纷案件,直接关系到迪奥真我香水瓶能否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并被保护。

  2014年8月8日,迪奥公司为真我香水瓶申请了国际商标注册。

  此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规定,迪奥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向中国等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以便在这些国家获得商标注册。

  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申请。

  此后,迪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再次被驳回。迪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公司的诉讼主张。迪奥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

  2017年12月29日,最高法作出裁定,提审该案。昨日,最高法终审判决认为,商评委作出的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并且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不当。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评委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

  对于判决结果,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认为,这意味着迪奥真我香水瓶的商标申请在国内通过的可能性很大。

  焦点 1

  驳回商标申请是否有误?

  经判决,商标局依据的事实基础明确有误,商评委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

  庭审中,迪奥公司一方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在2014年申请商标时,迪奥公司申请商标为金色的三维立体商标,而商评委漏审立体商标,按照平面图形商标进行审查,构成程序上的错误,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决定。

  商评委一方的诉讼代理人则表示,迪奥真我香水瓶是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并申请中国领土延伸保护,国际局将申请材料移交中国商标局,迪奥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补充关于三维视图的材料,由于迪奥未提交补充材料,商标局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商标进行审查并无不当。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局将申请材料移交中国商标局后,商标局对于迪奥公司是否需要补交材料并无通知。商评委的诉讼代理人称,不主动发补正通知,是因为存在国际送达的问题,直接向境外当事人送达比较困难。

  最高法再审认为,迪奥公司已经在评审程序中明确了申请商标的具体类型为三维立体商标,并且通过补充三面视图的方式提出了补正要求。在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作出的驳回决定依据的事实基础明确有误,且迪奥公司明确将此作为复审理由的情况下,商评委对此未进行审查与置评的做法,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因此撤销商评委此前的驳回复审决定。

  专家观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崔国斌长期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他告诉记者,一个企业如果在很多国家经营,理论上来讲注册商标需要到各国分别注册,耗时费力,而依据马德里协定,在一个国家提交申请商标权后,可以通过国际局转到不同的国家进入国内法阶段,从而达到程序上的便利。此案的焦点问题涉及国内商标注册程序与国际公约之间协调的问题。

  崔国斌说,国际公约的初衷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国内法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在国际局登记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补充材料,但是没有有效的程序通知申请人何时进入了国内受理的阶段,反而为申请人造成不便,“最高法的判决相当于指出国内规则跟国际公约间不一致之处,我认为将来在商标法和细则方面会做一些调整,使商标局在作出决定前通知当事人这一程序启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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