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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主持人告建行罚息不合理获支持:69元变317元

  二审改判:法院认定全额罚息不合理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晓东主张该条款不公平地加重持卡人责任,请求确认计息条款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李晓东提出的关于发卡银行侵害其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上诉主张,法院也认为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法院采纳了李晓东主张本案中的透支利息即违约金且应当适当减少的理由,法院以银行受到的利息损失为基础,结合未偿还款项占全部消费款项的比例较低,迟延还款期间较短,李晓东的过程程度较轻以及银行的营利模式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该上诉主张予以支持。现李晓东同意赔偿欠款69.36元按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并同意赔偿已偿还款项18800元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不超过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到期还款日的利息金额,两项赔偿金额合计63.68元,法院不持异议,李晓东上诉请求要求调低违约金317.43元,法院对利息进行违约金调整,将违约金调低为63.68元,支持应退还其利息差额253.75元。

  综上,二中院于2017年12月28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建行北京分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晓东返还扣划的款项253.75元,驳回李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人:此次法院判决是历史性突破

  该案判决后,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了李晓东的代理人、京师律师事务所的晏艳律师。晏艳表示,二审的这次判决对于非恶意且已偿还大部分消费款项的持卡人来说来说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实际上对于正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非恶意导致信用卡金额未全额还足,而承担全额罚息明显不公。以违约金调整作为平衡双方利益手段,在处理个案时能清晰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案而定,显得更有智慧,这在处理银行和信用卡用户纠纷的案例中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

  四大焦点:

  在庭审中,二中院法官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四个:一是本案计息条款是否属于加重持卡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二是李晓东是否知悉计息条款以及应否受该条款约束;三是本案计息条款项下的利息是否为违约金;四是该部分利息如为违约金,本案中应否适用调低违约金。

  焦点一:本案计息条款是否属于加重持卡人责任的格式条款?

  在信用卡业务中,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信用额度内的消费借贷等服务,且一般不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银行未督促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依约还款,防控债务风险,其给予到期全额还款的持卡人免息还款期待遇,同时要求未依约还款的持卡人支付相应账单周期内全部消费款项的利息,该种免息和计息方式从整体上看不违背利益与风险平衡、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全责,并未加重持卡人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李晓东上诉主张该条款不公平地加重持卡人责任,请求确认计息条款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李晓东是否知悉计息条款以及应否受该条款约束?

  本案计息条款系以字体加粗形式显示,李晓东主张当时签订协议时未注意到,亦未要求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解释和说明,但在申领表上抄录知悉声明文字并签名确认,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并应当受该条款约束。

  2015年12月李晓东曾致电建行客服人员后知悉计息规则,但仍然选择继续使用本案信用卡至2017年10月,综上,李晓东提出的关于发卡银行侵害其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上诉主张没哟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焦点三:本案计息条款项下的利息是否为违约金?

  李晓东上诉主张本案消费款项产生的部分利息为违约金,建行北京分行则辩称该利息系李晓东因未能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而本应支付的款项,不属于违约责任的内容,更非违约金。

  法院认为,违约金责任及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的转化形式,

  根据信用卡业务特点和营利模式,商业银行发行信用卡的目的并非通过持卡人逾期还款而收取高额利息,亦非不问欠款比例而针对全部消费款项收取全额利息,而是通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并全额还款或按其选择的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使得银行能够可持续地收取商户结算手续费和持卡人未偿还部分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据此分析,结合本案计息条款,李晓东的主要合同义务或第一次给付义务是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信用卡消费款项,而支付透支利息则是其未依约履行该合同义务时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应属李晓东的第二次给付义务及违约责任。

  焦点四:该部分利息如为违约金,本案中应否适用调低违约金?

  在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的账单周期内,李晓东首次消费是在2016年3月15日,金额为4124元,账单周期内的消费金额合计18869.36元,2016年5月3日李晓东偿还18800元,剩余69.36元未偿还,建行北京分行因此受到损失,而这69.36元的损失应自首次消费记账日至该款项时偿还日的利息损失,鉴于银行计算的317.43元利息已经实际偿还,法院参考《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有效利息的约定上限标准即年利率36%,核素的银行利息损失金额为3.40元,显著低于按照本案计息条款计算的利息金额317.43元。

  李晓东上诉主张本案中的透支利息即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法院以银行受到的利息损失为基础,结合未偿还款项占全部消费款项的比例较低,迟延还款期间较短,李晓东的过程程度较轻以及银行的营利模式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该上诉主张予以支持。现李晓东同意赔偿欠款69.36元按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并同意赔偿已偿还款项18800元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不超过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到期还款日的利息金额,两项赔偿金额合计63.68元,法院不持异议,李晓东上诉请求建行北京分行返还已收取的利息317.43元,法院对其中的利息差额253.75元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来源:法制晚报 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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