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长安信托未能兑付的12亿元信托计划“长安3号”的风波仍在持续发酵。经济导报记者获悉,在3月中旬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电控股”)对长安信托的诉讼庭审中,华电控股方代理律师诉称,“长安3号”成立条件根本不满足,长安信托应当退还华电控股及其他投资者的全部款项及孳息,并赔偿其损失。
据了解,长安3号募集资金共12亿元,分三期发行,第一期于2012年11月16日宣告成立,但因资金使用方牵涉山西联盛集团破产重整事件,本息到期未能兑付。其中,华电控股购买金额为2亿元。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对于长安3号引发的投资者诉讼,长安信托此前一直声称信托计划合规,并静待司法审理结果。不过,对于此番华电控股直指信托计划不成立的诉讼请求,是否会成为长安3号事件的转折点,尤为引人关注。
“长安3号”被指不具备成立条件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长安3号)总规模为12亿元,预期收益率9%-11%不等,期限两年,投资者合计283名。
其运作方式为信托资金受让山西泰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楼俊集团35%股权收益权,受让自然人郭启飞持有的楼俊集团30%股权收益权;信托到期后由郭启飞及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回购楼俊集团股权收益权。资金用途为楼俊集团煤矿技改、缴纳资源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但因山西联盛能源2013年陷入破产重组事件,最终导致长安3号违约。
“目前看,信托计划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长安信托违规宣布信托计划成立,理应退还我们的资金。”购买了300万元信托计划的自然人宗继天(化名)对经济导报记者说。
而华电控股代理律师则在诉讼意见中称,长安信托对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做了明确的说明,即只有在8个条件“全部”满足时,涉案信托计划才能成立。
其中,第5-7条规定,楼俊集团及下属3家煤矿已经就采矿权抵押出具了长安信托认可的承诺函并办理完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手续;泰联投资向长安信托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持有的楼俊集团另外35%的已出质股权,在解除质押后质押给长安信托,且承诺函办理完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手续;联盛能源投资向长安信托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郭启飞未能及时完全履行回购义务时,由其代为履行回购义务,且承诺函办理完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手续。
“根据现有证据,对于《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中所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之第5、6、7项,长安信托应当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但未办理,信托计划不具备成立条件。”华电控股的代理律师表示,涉案信托计划不具备成立条件,完全是长安信托的过错所导致,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计划不具备成立条件,长安信托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返还给投资者,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共2页 [1] [2] 下一页 长安信托“长安3号”合规门调查 业绩暴跌又遇集体诉讼 长安信托举牌天邦股份 增持背后暗藏过桥减持 搜索更多: 长安信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