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李标签 未写退税商品名
据法院调查,杨先生虽然提交了德国海关在为其办理退税手续后在行李上贴的盖有海关印章的标签,但该标签上仅写有“根据乘客要求将此行李简短标记为____”字样,未注明具体退税商品的名称。
汉莎航空在其网页“行李服务指南”中说明“所有贵重物品,如笔记本电脑、手机、掌上电脑、重要文件、身份证明、首饰等,应放置于您的手提行李内”。
朝阳法院认为,根据托运行李中商品的退税流程,亦难以看出退税人在获得海关退税章后至实际托运期间,全部办理退税的商品均完全脱离了退税人的控制。
况且,原告退税商品中还有一套西服,西服办理了托运。海关出具的行李标签存在仅针对该托运西服而非涉案手表的可能。因此,法院难以确定手表在托运行李箱中,原告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同时,法院确认行李箱在托运过程中被撬过的事实。
判决 航空公司赔偿行李箱损失
朝阳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双方所在国均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合同约定的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在该公约的两个当事国领土内,故本案纠纷应适用该公约处理。
2014年8月18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汉莎航空赔偿杨先生行李箱损失1000元,驳回杨先生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后,杨先生上诉。2014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提醒
贵重物品应先保价
“行李丢失的赔偿标准有国内与国际之分。” 著名“航空案”律师、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说,国内航线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及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旅客行李丢失的赔偿标准为100元/公斤。
国际航线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赔偿。《公约》在行李损失赔偿这一部分,明确规定了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131特别提款权,除非旅客在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营提醒,乘客在托运行李时,要履行向承运人的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其行李中有什么、值多少钱,然后按照承运人要求的费用,对托运的行李进行保价,这样在乘客行李发生丢失后,才能享受到超过公约规定的特别提款权限额的经济赔偿。
王晓营说,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36条规定,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乘客若违反上述规定,所能得到的赔偿会微乎其微。”她说。
文/记者 毛占宇 共2页 上一页 [1] [2] 汉莎航空运丢乘客60万元名表 行李箱有被撬痕迹 德国汉莎航空大中华区换帅欲业务再扩张 搜索更多: 汉莎航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