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讯,9月1日,新修订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
据介绍,《条例》具有八大创新亮点:规定了特定行业经营者义务、专条列举了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强化老年消费群体保护、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限制滥用投诉举报的职业索赔行为、制定预付式消费经营规制条款、加大旅游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明晰各部门职责。
《条例》规定了供水供电供气、餐饮娱乐、非学历教育培训、珠宝玉石饰品、住宅装饰装修、职业及婚姻介绍、高风险旅游和高危险性体育、网络直播、演出业、电信业务等16个特定行业经营者的义务。
《条例》列举了市场监管、商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航监管等19个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依法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在特殊群体保护方面,《条例》针对性地强化老年消费者权益保障,明确老年人通过各类专项营销方式购买保健养生类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针对文化类、职业技能类校外培训,《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职责,对办学资格、办学条件、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培训效果、培训地点、教学设施、培训费收取、授课地点、费用退还等进行了规定。
《条例》精准治理职业索赔乱象,明确禁止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当利益,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节约行政司法资源、优化营商环境。针对预付式消费退费难、商家跑路频发问题,《条例》强制推行书面合同制度,细化经营告知义务,压实多部门联合监管责任。此外,《条例》强化旅游购物监管,规范珠宝玉石饰品经营公示与宣传行为,守护贵州旅游消费品牌形象。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 刘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