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年益寿”“防癌抗衰”“100+金牌红娘团队” 这样的广告语,你见过吗?

2026年09月07日 16:14

  商业宣传是商家营销的重要方式,但绝非随意夸大、虚假杜撰的“营销噱头”,一句虚假宣传,可能误导众多消费者,一次不当营销,也可能摧毁商家多年信誉。经营者开展商业宣传推广,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期“京小槌普法课堂”通过几起典型案例,解读虚假宣传的法律边界与责任红线。

  普通食品严禁宣称药用保健功效

  案情简介

  某餐饮公司主营茶叶销售及茶水服务,在店内茶单中标注多款茶叶具有特殊功效,如“黑茶功效:延缓衰老、延年益寿”“绿茶功效:延缓衰老、预防辐射、防癌、抗癌、杀菌、消炎、醒脑提神、护齿明目”“黄茶功效:促进消化、促进脂肪代谢、防治食道癌”等。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认定,该公司销售和使用的茶叶均为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或药品,相关宣传内容无科学依据,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商业宣传,依法责令该企业整改并处罚款。

  该公司不服处罚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宣称普通茶叶具有保健功效的宣传行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处罚合法合规,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京小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本案中,涉案公司在其茶单中宣称黑茶“延年益寿”、绿茶“防癌、抗癌”、黄茶“防治食道癌”等内容,已超出对茶叶口感、香气、文化等正常属性的描述,直接指向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该行为虽未直接造成消费者身体损害,但足以误导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健康功效产生错误认知,进而影响其消费选择和购买决策,客观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法律规定,虚假商业宣传的认定不以实际损害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只要宣传内容本身虚假且具有误导可能性,即构成违法。

  经营者在进行商业宣传时,应当严格区分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药品的界限。任何涉及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的宣传,均需有法律法规或科学依据的支撑,且须取得相应资质。商家无论进行何种方式的产品宣传,均应遵守法律规定,严禁随意夸大产品功效。同时,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面对“防癌、延寿”等特殊功效宣传,也要提高警惕、理性消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量化信息宣传不得“夸大擦边”

  案情简介

  某婚恋服务公司自2023年起在官网发布宣传内容,声称“专注婚恋行业15年”“北京会员50万+”“拥有100+金牌红娘团队”。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该公司相关社保记录仅能证明其近8年从业经历,实际有效会员数量仅41万余人,在职红娘工作人员仅27人,均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法院,辩称“专注婚恋行业15年”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从业经历、“会员50万+”为历史累计会员总量、“100+金牌红娘团队”为通过合作或灵活用工方式提供的人员储备。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解释超出了相关公众在正常注意状态下的通常理解,任何需要长篇说明或“特殊解释”才能澄清的宣传用语,本身就容易产生误导,不属于合法的商业表达。最终,法院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京小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服务行业中,经营年限、客户规模、团队配置等量化信息,是消费者选择服务的核心依据,必须真实可查、有据可依。经营者不得以“累计数据”“合作资源”等模糊话术夸大宣传,不得利用文字解读差异打“擦边球”。商业宣传的评判标准应以普通公众的一般认知为准,而非经营者的单方解释。即便宣传内容有部分事实基础,但存在明显夸大、与实际情况不符,足以误导消费者的,亦构成虚假宣传,需依法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投资类广告宣传需遵守风险提示底线

  案情简介

  某资产管理公司在其APP上有“银行产品保本保息”的宣传内容,并在某应用商城的该APP下载页面,有“投资理财安全放心”“为投资人提供本息安全、回报丰厚、操作便捷的投资服务”“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等宣传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内容存在《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含有的内容,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也没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该公司发布违法广告事实清楚,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

  京小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因此,从事招商投资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认识到收益与风险相匹配是投资市场的基本规律,如在商业宣传中未进行合理风险提示,通过明示或暗示方式进行“零风险”“保收益”式宣传,不仅违背金融规律,亦可能构成违法广告行为,依法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供稿:北京朝阳法院

  编辑:尚涵霄 任优优

  审核:李泽

  来源:北京号

  作者: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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