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讯,为进一步规范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行为,营造更加安全、放心、舒心的旅游购物消费环境,7月2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向各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发布提醒告诫函,明确旅游购物规范要求。
旅游购物场所要依法取得经营主体资质和相关许可证,做到亮证亮照经营,不得无证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标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旅游购物场所内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使用虚构、夸大或无法验证的表述,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得夸大产品功能或服务标准,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误导消费者。
严禁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通过商业贿赂等手段,以支付人头费、返点等方式贿赂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严禁在购物场所设置包厢、暗格,与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勾结,对游客实施“包厢式洗脑”销售。
旅游购物场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等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确保封签完整、计量准确,不得私自改装进行计量作弊。
要切实履行好质量主体责任,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产品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销售“三无”等假冒伪劣产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刘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