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桃胶及含桃胶食品经营行为 强化消费风险提示的告知书

2026年07月10日 06:33

  龙州县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者:

  近年来,桃胶因独特的食用价值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广泛应用于奶茶饮品、糖水甜品、养生炖品等食品制作中,市场消费规模持续扩大。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发布的《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8号),桃胶正式获批为新食品原料,同时对其食用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为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现就我县辖区内桃胶食品经营规范及风险提示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桃胶作为新食品原料的使用要求

  (一)推荐食用限量:桃胶推荐食用量为≤30克/天。

  (二)不适宜人群:鉴于桃胶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   

  二、标签标识和信息提示要求

  在经营过程中,凡使用桃胶作为食品原料的(包括但不限于现制现售饮品、甜品、炖品等),必须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和食用限量(≤30克/天)。

  (二)现制现售食品: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如菜单、价签牌、电子屏、公示板等)向消费者明示桃胶的食用限量及不适宜人群信息。

  (三)网络经营:通过外卖平台等网络渠道销售的含桃胶食品,必须在商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注上述信息。

  三、法律责任提示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者将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请全县食品经营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店内使用桃胶作为原料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标签标识和信息提示规范完整。后续我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对经告知仍不整改、未按规定标注相关信息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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