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前不久对一起涉案金额逾4000万元的网络测评黑产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犯刘某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万元;其余从犯分别获刑二年至四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
据悉,在此案判决后不久,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测评活动规范》,对“不测而评”“商测一体”“恶意拉踩”等长期游走在监管盲区的行为划出明确红线。
知名品牌被批量抹黑
2022年8月,刘某等人成立一家广告传媒公司,在社交平台上运营账号,以“产品测评”“榜单盘点”为伪装,虚构测评结果、编造不实谣言,恶意抹黑各类品牌,依靠负面流量推销产品赚取暴利。
据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内设视频部与操盘组两个平行架构,视频部负责批量生产“红黑榜”测评短视频,操盘组则专司造势,撰写虚假热评脚本,然后交由下游“刷手”铺量刷评、刷赞,人为制造爆文热度。
然而,整个“测评”过程并未对产品功能、安全性等指标开展过实验测试或对照检验,而是直接将一些市场份额较高的知名品牌预设为“黑榜”目标,将支付服务费的合作品牌塞入“红榜”,再以“成分党”“硬核测评”“避坑指南”的话术包装成专业内容,投放至社交平台的多组账号矩阵。例如,未做评测就直接散播“某某、某某某等品牌的产品使用后,会导致各类头皮、头发问题”等虚假言论,恶意造谣、抹黑。凭借这个套路,该公司累计收取推广服务费逾4000万元。
是流量套利还是非法经营
本案上诉阶段,辩方反复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损害商业信誉罪或虚假广告罪,甚至主张系“单位犯罪”、一审罚金过高。二审法院逐一驳回,维持了非法经营罪的定性框架。
承办本案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刘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阐述了裁判的核心法理:“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骂了谁,而在于其牟利模式本身构成了一种非法的市场经营形态——以信息网络为渠道,明知内容虚假,仍体系化地有偿提供信息发布与热度操纵服务,本质上是在经营一种法律不允许经营的‘流量—诋毁’复合商品,扰乱的不仅是某几家企业的商誉秩序,而是整个竞争与信息传播的市场秩序。”
刘侃指出,被告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适用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规制。
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创会会长顾奇志认为,测评本应是降低信息不对称、护航消费者知情权的知识服务,一旦异化为“不测而评、商测一体、恶意拉踩”的黑灰产,吞噬的就不只是单个品牌的声誉,而是整个市场的创新预期与社会信任基础。言论自由与商业诋毁的边界必须厘清,本案对相关行为人处以刑罚,彰显了广东省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强民营企业正当品牌权益保护的坚强决心和工作力度。
广东省化妆品质量管理协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杜洪表示,美妆、洗护赛道早已是网络“黑榜”重灾区。头部大牌深耕市场,牢牢占据用户心智,难以避免成为一些内容账号的“碰瓷”靶子。“踩大牌、捧小牌”这套成熟流量套路,说到底是透支知名品牌商誉,把他人品牌口碑挪作自己的营销资本,完成流量套利。对于这种恶意伤害日化行业市场秩序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持续给予严厉打击,这样有利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保障消费者权益。
网络测评新规划定红线
在此案判决后不久,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测评活动规范》,对长期游走在监管盲区的行为作出刚性约束。该规范明确:未开展测试的纯体验评价,须显著标明“仅为个人体验、主观感受,仅供参考”。接受委托、赞助或与样本方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作出显著提示;附购物链接的须标“广告”。不得采取不同标准、方法横向比较;不得通过贬损其他品牌来抬高样本声誉;不得使用侮辱性用语或虚假不实描述。功能性能类测试须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并明示标准,留存样本和数据,确保全程可追溯。测评样本必须是消费者可购到的市售商品,不得用“送测优化版”。
有企业表示,以前在遭受此类“黑榜”攻击想要维权时,常面临举证成本高、平台处置慢、刑事立案门槛不易够到等困难,因此,大多以删帖和解或民事调解收场。本案走到终审裁定,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轻幅度的名誉侵权,在业内被视为一个分水岭式的信号。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陈晓莹 记者 李青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