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北京公布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件

2026年07月03日 06:16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违法典型案件

第三批-

  为持续提升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深入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依法查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件一: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拆除食品粗加工间案

  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经营外卖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及线下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其食品粗加工间已被擅自拆除,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6年4月27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案件二: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案

  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及线下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存在后厨环境卫生脏乱、后厨工作人员未穿戴工作服帽、食材贮存不规范等问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6月11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警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制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保持后厨环境整洁,采取措施防止食品交叉污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案件三: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公司未按规定清洗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案

  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餐饮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开展无堂食外卖服务,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其食品加工制作区域设施设备未及时清洗,存有污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4月10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警示: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时,应当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避免食品被污染。

  来源:北京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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