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水果“缺斤少两”,消费者未实际付款能否主张欺诈赔偿?法院判了……

2026年07月02日 01:31

  说好的数量和重量

  到货后却并不一致

  订单已经取消

  可争议并未结束……

  宣传与实物不符

  零元收果后起诉索赔

  2025年9月11日,小明(化名)在某平台店铺下单购买李子一箱,订单页面标注“5斤大果装(24个)”,采用“先用后付”方式,实付金额为零元。2025年9月14日,小明收到店铺邮寄的李子后,立即对商品进行称重和数量清点,发现实际净重仅4.5斤、实际数量仅22个,与商品页面标注存在明显差异。小明随即通过某平台客服与店铺联系,店铺声称“大果一箱装不了24个”。小明联系某平台官方客服介入处理后,该笔订单被取消,小明未实际支付任何货款。同时,购买的李子已被食用。

  小明以店铺存在欺诈为由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店铺按照“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计”进行惩罚性赔偿。

  法院:小明未实际支付货款

  500元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赔偿权利的成立,以消费者遭受实质性财产损害为前提。本案中,小明采用“先用后付”方式在某平台店铺下单购买李子,收货后经称重核查,实际净重4.5斤、数量22个,与页面标注的5斤、24个有出入。订单经平台客服介入后已取消,小明最终未支付任何货款,案涉李子亦已被食用。小明购买案涉商品全程未支付货款,其并未因店铺的“缺斤少两”行为遭受实际财产损失,不符合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故对小明主张的500元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明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须满足两方面的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此即所谓“三倍赔偿”及“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计”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惩罚性赔偿并非可以随意适用的“万能条款”,其适用须同时满足两方面的前提条件:一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二是消费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就欺诈行为的认定而言,须同时具备主观故意与客观虚假陈述两个要素,即经营者在主观上具有诱导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交易决定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遭遇类似情形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身权益:1)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借助行政手段推动商家自查自纠、规范经营行为;2)若消费者确已实际付款并因经营者的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在充分举证证明实际损害的基础上,可依法向电商平台或人民法院主张赔偿。在选择具体的解决路径时,消费者应当结合自身是否存在实际损害这一关键要件加以综合判断,准确评估自身诉求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支撑与诉讼条件,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诉求与法律要件不符而徒增诉讼成本。

  来源:公众号@枣庄市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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