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青岛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山东半岛游”期间,委派的临时导游安某因与游客产生矛盾,为泄私愤胁迫游客消费,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决定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安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导游的青岛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01
警示旅行社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导游委派关,加强临时导游资质审核。强化导游法律法规和规范服务培训,明确执业红线,健全导游执业监管与内部问责机制,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02
警示导游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守执业底线,按旅游合同和行程单提供服务,杜绝因私愤或其他原因胁迫游客消费。理性处理与游客的矛盾,提升职业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服务,避免违规受罚。
03
提醒消费者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面对胁迫消费坚持“不冲突、不妥协、不默认”,当场明确拒绝。全程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妥善保管旅游合同、行程单、消费凭证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必要时通过投诉或法律途径维权;优先选择正规旅行社,从源头规避风险。
来源: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任华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