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初衷是弥补网购信息差,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合理后悔权,是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的延伸保障。步入数字经济时代,新消费格局逐步形成,消费需求引领生产方向,用户评价直接影响商家经营兴衰,平台算法更把消费者推至市场核心位置。然而个别消费者却曲解规则、滥用权利,把法定后悔权异化为免费福利:租用演出服完成表演随即退货,购买奢侈品拍完照片便申请退款,利用AI技术造假骗取退款补贴……此类行为早已超出商品正常查验、合理试用的法定范畴,既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更是对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肆意滥用。
恶意薅羊毛看似只损害商家利益,实则所有消费者都要为之买单。为抵消恶意退货、诈骗退款带来的经营损耗,商家只能抬高商品售价、增设防盗防护措施、缩减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额外成本最终全部转嫁到普通消费者身上。
更严重的是,频繁的恶意维权不断撕裂市场信任,迫使商家采取极端自保方式,大量无辜消费者的正常交易权、选择权也受到牵连限制。少数人的任性失范,消耗了市场对全体消费者的善意,反而让正当维权的空间不断收窄。
新消费时代,平台、商家、消费者三方都需同步守规升维。网络交易平台应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完善监管规则,依托技术手段甄别异常退货、AI伪造证据等违规行为,守住商家合法权益底线,不得强制商家绑定仅退款等不合理服务。商家要坚持守法诚信经营,做到明码实价、如实宣传,杜绝虚假营销与地域歧视等不当做法。对消费者而言,7天无理由退货绝非免费午餐,行使后悔权的前提是保持商品完好、坚守诚信底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早已明确,消费者不得借助无理由退货规则,侵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常试穿试用后依规退货,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用完即退、买真退假、AI造假牟利,则是违背法律底线与公序良俗的失范行为。
新消费时代下,消费者既要拥有使用法律维权的勇气,也要学会敬畏规则,不肆意滥用。坚守权责相称、恪守诚信底线,才能筑牢消费文明根基,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尊重与保障。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徐文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