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讯,5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通知,决定在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本次试点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结束,试点对象为各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满1年的旅行社。试点旨在建立旅行社信用评价标准,规范评价流程,推动构建规则统一、指标科学、过程规范、结果互认、应用广泛的旅行社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
根据通知,旅行社信用评价采用量化指标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占20分,行业评价从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履约表现等方面设置指标,分值占80分。定性评价则包括不予评价、限定等级、直接认定等三类。评价结果按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个等级。
试点工作重点围绕四个方面展开:一是归集评价数据,遵循“合法、必要、安全”原则,妥善存储使用数据;二是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和质量管理系统实施信用评价;三是维护旅行社信用权益,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和异议申诉便利;四是推动评价结果共享应用,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开展激励惩戒,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孟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