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些手机号约定保底消费,电信运营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2026年05月23日 13:40

  问:我的手机号码是几连号,很喜欢,一直在用,但电信运营商对我的手机号每月收取高于普通号码的最低消费费用,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我将该号码过户给他人,他人是否还需要继续缴纳保底费?

  答:《电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第一条规定,“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需求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自主确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及计费方式”。电信运营商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来制定具体号码的资费方案。

  电信运营商在为用户办理手机号码入网服务时,应当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五条第二款“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与持卡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告知用户使用方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有效期限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用户的事项”规定,电信运营商向用户收取保底消费费用,需要事前向电信用户明确告知,电信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选用包含保底消费的手机号码。电信用户与电信运营商签订的电信服务协议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达成的民事约定,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果依法签订的协议中对最低消费有约定,电信用户和电信运营商在协议期内应当从其约定,协议期满后,双方可另行协商。

  电信用户如将手机号码过户给他人,要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需一并转让,即原机主可以把自己与电信运营商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新机主,但该转让需要取得电信运营商同意。如果电信运营商同意,则新机主替代原机主地位,概括承受原机主在服务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电信运营商不同意,则第三人无权使用该手机号码。

  来源:人民邮电报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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