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讯,近日,浙江省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一猪肉经营部在其摊位使用红色光源的“生鲜灯”照射待售猪肉,导致肉类颜色发生明显改变,且在前期已被给予警告和责令改正后,仍未按期改正违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该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遵循“五个不得”,不使用照明设施变相改变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欺骗误导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感官认知。
一是不得使用“有色光”:不得使用红色、绿色、蓝色、黄色等有色光源,以及可调节色温、颜色的可变可调光源,或者将违规设施与普通照明设施混用。
二是不得加装有色灯罩:不得在灯具外加装或使用本身带有红色、绿色等鲜艳颜色的灯罩。
三是不得在照明灯具外包裹、悬挂或附加红色、绿色等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纸等材料。
四是不得在食用农产品陈列区域使用大面积、颜色鲜艳的有色围挡或背景板,例如肉类销售区使用鲜红色背景墙。
五是不得在食用农产品冷藏(冻)柜、展示柜等设备内设置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施本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