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普法 | 纠治导游乱象与强制消费,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说“不”

2026年04月15日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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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导游乱象?

  ●  强制消费、服务质量低下、擅自变更行程、虚假宣传、无证上岗...... 以上这些行为都是导游乱象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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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消费的行为有哪些?

  ●  误导游客购买低价游产品、未经同意指定购物点、将游客滞留购物场所、安排未向公众开放的购物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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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不合理低价游?

  ●  “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不合理低价游”往往打着“低价”或“免费”的幌子,实际旅游过程中却暗藏陷阱,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出现导游辱骂、嘲讽游客以及诱导、强迫游客购物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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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遇到上述情况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不合理低价游”往往打着“低价”或“免费”的幌子,实际旅游过程中却暗藏陷阱,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出现导游辱骂、嘲讽游客以及诱导、强迫游客购物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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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课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来源:南开文化旅游 天津市南开区文化和旅游局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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