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持生活美容执照的皮肤管理中心,超出服务范围向消费者提供“MTS纳米微晶”“外泌体”等创伤性、侵入性医美项目,是否违法?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美容案。
01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谭某在某皮肤中心购买美容服务祛痘项目,支付费用1079.58元,某皮肤中心提供服务后未开具发票。
2024年7月14日,谭某再次到某皮肤中心处消费,被工作人员劝说其办卡充值会更划算,谭某告知无消费能力办卡,皮肤中心工作人员提出可以通过网贷平台贷款来支付护理项目费用,并承诺承担利息,谭某遂办理贷款支付了9800元服务费用,双方签订《消费服务协议》,约定原告购买细胞氧疗、净痘、MTS纳米微晶、透明质酸淡印等多项美容服务。皮肤中心工作人员随后按承诺实际返还了谭某借款利息475.02元,但仍未为该笔9800元费用开具发票。
协议履行期间,某皮肤中心为谭某提供了部分约定服务及面膜、排毒等赠送服务。谭某在与某皮肤中心员工的微信聊天中提及,服务部位出现破皮、出血、结痂等情况。后谭某认为,某皮肤中心经营范围仅为生活美容服务,无医疗美容资质,却违规开展针清、外泌体等有创伤性、侵入性的医美项目,且存在诱导贷款消费、服务效果不佳、未明码标价等问题,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未消费款项、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确认格式条款无效、开具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某皮肤中心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未消费部分应按原价扣费,其不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无霸王条款,可庭后开具发票,不承担诉讼费用。
02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系经营生活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其从业人员无相关医师执业资质。结合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服务存在创伤性、侵入性,其中外泌体服务属于医疗美容项目,而被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其合法经营范围。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服务协议的效力、未消费款项返还、发票开具及被告是否构成欺诈。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需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开展,被告未经许可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其与原告签订的《消费服务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未消费款项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被告已提供的服务无法返还,法院参照协议约定的项目单价、服务次数及总价款,折算已服务部分费用为2210元,酌情确认赠送服务价值600元,扣除已返还的贷款利息475.02元,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款项6514.98元。
关于发票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服务收取款项的单位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原告实际消费金额为3290元,故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该金额的正规发票。
关于三倍惩罚性赔偿金,法院认为,认定欺诈需考量行为人主观故意、欺诈行为及被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原告此前曾在被告处消费,对服务项目有基础认知,且协议明确约定了服务内容,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贷款消费亦有自主判断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消费服务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美容款6514.98元,并开具票面金额3290元的正规发票;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03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不容混淆。生活美容机构应严格恪守经营范围,不得擅自开展创伤性、侵入性医美项目,否则所签服务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服务时,应仔细核查机构资质及服务范围,理性消费,避免落入“美丽陷阱”,若合法权益受损,可依法通过诉讼、投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