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消委会发布2025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这些消费“必修课”不容错过!

2026年03月12日 11:19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本案某中心销售的系列食品,并非保健品或药品,其通过夸大其产品的功效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大老年消费者要正确看待食疗与保健作用,身体不适请前往正规医院就诊。同时提醒商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设定了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供稿点评)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老年人作为“银发经济”的消费群体,通常基于对延年益寿的期待购买保健食品,但大部分保健食品使用中药材为原材料,在具有保健功能的同时,也可能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保健食品作为介于“食品”和“药品”之间的一类特殊食品,其安全性要求应高于一般食品。若消费者对此不加以辨别,可能会造成一定危害,难以实现保健目的,不符合其延年益寿的实际需求。

  提醒消费者注意,一是科学理性看待保健食品,切勿轻信夸大宣传,购买前应根据自身需要和身体状况理性选择;二是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食品,仔细查验产品信息,并保留好发票、收据等购物凭证;三是当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维权,善用法律武器。(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刘箫音律师点评)

  PART 07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整治产后修复非法诊疗乱象

  案情简介

  2025年初,有群众在网络平台反映,东莞市某养生馆使用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器械向产后妇女提供盆底肌修复治疗。店铺广告显示,该店提供盆底肌状态评估、盆底肌电刺激等服务,宣称接受疗程服务即能达到修复盆底肌、改善产后漏尿等效果。部分消费者反映该店存在夸大病情、虚假宣传疗效、操作不当导致不适等情况。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莞三区检”)发现上述线索后,于2025年4月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通过数据检索发现,部分机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不具备医师资质的情况下,违规使用器械,向产褥期妇女开展“子宫复旧”“盆底肌修复”“腹直肌分离治疗”等具有诊疗目的的医疗行为。

  鉴于该行业乱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东莞三区检在辖区通过现场走访、调取购销记录、咨询妇产医疗领域专家意见等方式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并与市卫健部门召开磋商会通报调查情况,向负有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随即对109家机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含上述养生馆在内的11家机构、2人立案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约36万元,没收诊疗设备3批15套。为进一步促进产后修复行业健康发展,妇联、市场监管、卫健等行政部门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指导规范产后修复行业依法经营,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

  案例点评

  加强对妇女身体健康权保护是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产后修复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通过使用药物、器械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的活动,属于非法诊疗活动。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是保障妇女健康权益的必要举措。

  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警惕“医疗”陷阱。选择产后修复服务时,务必仔细甄别机构性质。若机构宣称能“治疗”疾病、需要使用器械开展入侵式“修复”,则属于医疗行为。二是查验资质证明。在接受服务前,应主动查验机构是否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三是保留维权证据。妥善保管宣传单、服务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资料。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损或发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可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供稿点评)

  律师点评

  使用“三无”器械提供盆底肌修复等服务,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不具备医师资质的情况下,违规使用器械,向产褥期妇女开展具有诊疗目的的医疗行为,这些均属于违法医疗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个体的健康权,更损害不特定多数女性的公共卫生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通过将“小额分散”的损害转化为“公益损害”,实现“一案解决一片”,能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从而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自身仍是维权第一责任人。若发现身边存在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个人虽无法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但可及时收集宣传单、付款记录、相关照片、视频等证据或线索,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或消费者协会举报。(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冯世杰律师点评)

  PART 08

  业主家中飘窗严重渗水

  市住建局积极协调促成解决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家住东莞市麻涌镇某小区的李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家中主卧飘窗台上方的空调板出现严重渗水,导致墙体潮湿、墙纸大面积脱落。每逢降雨时,漏水尤为明显,严重时甚至需用水桶、脸盆等容器接水,日常生活受到极大影响,居住体验严重下降。

  李先生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该问题,但物业以“无专业技术人员可维修”为由未能提供实质帮助。随后,他又尝试联系开发商,对方却反复表示“保修团队正在招标中”,处理事宜一拖再拖。在多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最终选择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迅速响应,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详细了解并核对投诉人的相关诉求。随后,积极组织麻涌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召开协调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经现场勘查确认,因空调板存在细微裂缝,受安装空调外机时使用的膨胀螺栓施工影响,裂缝扩大进而引发渗水问题,造成室内墙纸受损脱落。经协调,各方共同明确由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并制定具体修复方案。目前,维修工作已按计划完成,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确立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的根本原则;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了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期限(详见下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因此,商品房业主如果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先判断房屋是否在保修期内;对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首先向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正式报修,并保留相关函件、信息等记录,如协商无果,可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相关联系电话可通过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查询。对于超过保修期的质量问题,如属于共有部位,可向物业公司或业委会报告,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自用部位的质量问题,可自行聘请专业机构维修,如涉及邻里关系,可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稿点评)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引发的纠纷,从法律层面来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

  首先,房屋渗水问题需结合保修期的起算时间进行判断:若仍在保修期内,开发商依法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仅以“保修团队正在招标”为由拖延维修,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物业公司虽非房屋质量保修的直接责任主体,但作为物业服务提供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通常约定,负有协助业主沟通、上报问题的义务,不能以“无专业技术人员可进行维修”为由推诿责任。

  建议业主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注意留存报修记录、合同文件、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明确保修期限,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协商无果时,应及时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维权。开发商需切实履行保修义务,避免因被投诉或涉诉影响企业信誉。(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冯世杰律师点评)

  PART 09

  严管产品标签细节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案情简介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陈先生投诉,反映其在长沙市某KTV购买的一盒由东莞市J纸制品厂生产的某品牌纸巾外包装未标注净含量,价格为10元。陈先生认为该产品未标注净含量,违反《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相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因投诉人陈先生身处外省,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与其沟通,核实情况并明确诉求,投诉人要求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涉事生产企业予以查处。执法人员对纸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事纸巾的生产、仓储记录及销售单据,其负责人与销售人员均否认生产或销售过该款产品。随后,执法人员致函中山市卫生健康局,请求协查涉事产品包装标注的监制单位“中山市W餐具包装有限公司”。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回函称,该纸巾实由东莞M纸品有限公司委托东莞市J纸制品厂生产。2025年3月,执法人员再次对东莞市J纸制品厂进行现场核查,调取客户订单管理系统,仍未查见涉事产品订单,企业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再次否认生产过该产品。执法人员对东莞M纸品有限公司展开调查,取得涉事纸巾出货单等证据,J纸制品厂经营者最终承认生产事实。至此,东莞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企业罚款1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点评

  纸巾作为消费者常用的一次性卫生用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产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行使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本案中,涉事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净含量,虽经查实系因印刷瑕疵导致信息被印于折叠内面、无法直接展示,不构成主观故意,但客观上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益。

  尽管本案涉及金额仅为10元,但因生产企业初期不配合、线索隐匿,致使取证困难、违法事实确认过程曲折。执法人员通过多方调取证据,包括向投诉人收集材料、跨地区发函协查、追溯销售链条等,逐步固定证据,历时近四个月最终查明事实,并依法对涉事企业作出处罚。

  纸巾、尿垫、卫生巾均属于一次性卫生用品,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卫生用品可能会危害到消费者健康。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时务必仔细查验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内容,若发现标签信息不规范、不完整,请勿购买,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举报,共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东莞市卫生健康局供稿点评)

  律师点评

  本案投诉人消费者陈先生以其购买的某品牌纸巾外包装未标注净含量为由进行投诉。尽管涉案金额仅10元,但该案例既涉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与执行,也关系到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产品净含量作为商品的重要信息,未按规定标注会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基本判断。从本案例材料反映,经核实,此次未标注系印刷瑕疵导致信息印于折叠内面、无法直接展示,不构成主观故意。然而,标签的完整性与可识别性是生产者的基本义务,该情况客观上已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益,因此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责任。生产企业应自觉履行标签合规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冯世杰律师点评)

  PART 10

  “不退不换”条款引纠纷

  调解委员会释法说理化争议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2日晚上8时许,石龙黄洲某美容院发生一起消费纠纷,顾客罗某在美容院周年庆典期间,经美容院负责人祝某介绍购买4款特惠套餐卡(合计12640元),使用部分项目后认为效果不佳,要求一次性退回剩余特惠套餐费11107元,而美容院负责人祝某回应,套餐协议已注明“特惠套餐不退不换”,已做项目需按会员价收费,且套餐总价的20%是员工提成不可退还,仅同意退回7408元。双方分歧较大,随后到石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黄洲派出所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分别听取双方陈述,核查消费凭证及套餐协议,与双方确认已使用的项目后,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不退不换”条款的效力及退费计算方式。调解中,罗某认为商家规定的“不退不换”条款不合理,并且提成属商家内部成本,不应转嫁给消费者;祝某则强调套餐为折扣价,退款需扣除成本。调解员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向祝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告知祝某“不退不换”条款属于无效规定,并向罗某分析诉讼成本,建议折中处理。经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美容院一次性退还11000元,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成功的核心在于调解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精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依据,同时创新性地引入利益平衡机制,巧妙地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商家合理利益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本案中商家通过“特惠套餐不退不换”的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东莞市司法局在此呼吁,商家在拟定服务合同时,应确保条款公平合理,严谨审视条款内容,避免使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无效条款,否则不仅会面临法律风险,更会损害自身商业信誉;消费者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消费者绝不能掉以轻心,应勇敢要求商家将口头承诺书面化,清晰明确地载明服务效果、退款规则等关键条款。这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提前加固保障,更是为可能出现的纠纷留存有力证据。同时,消费者需秉持理性消费的原则,在充分了解服务内容和退款规则后再做出决策,不断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提升在消费活动中的主动性与话语权。(东莞市司法局供稿点评)

  律师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为“不退不换”条款的效力及退费计算方式,实质上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对于格式条款效力认定与预付式消费退费的适用问题。本案例中,美容院“特惠套餐不退不换”的条款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要求退费的主要权利,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此情形也明确规定约定无效,因此美容院以此拒退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美容院提出套餐总价的20%为员工提成不可退还,亦无合法依据。双方已就特惠套餐约定价款,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已消费项目应按套餐折算价格计算,而非由商家单方抬高价格。本案调解结果兼顾双方利益,符合公平原则。

  消费者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应审慎阅读条款,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效果及退款规则;商家拟定格式条款需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设置霸王条款。(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冯世杰律师点评)

  来源:东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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