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布关停全国三成门店以应对经营危机后,某品牌连锁餐饮门店与商场方的纠纷逐渐白热化。2月1日,深圳某商城的告知函在网络流传。函中商场方严厉指责某品牌连锁餐饮门店在未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连夜清空店铺物品,称其“选择了最不体面的方式逃场”,并要求其即刻恢复营业。(据2月3日深圳商报•读创报道)
近日,深圳某商城与品牌连锁餐饮门店的纠纷,因商场一纸告知函进入公众视野。媒体探访发现,涉事门店已关闭,现场仅有“内部调整”的告示牌。据部分会员反映,他们在1月末收到该门店短信,被告知账户余额、积分等可在其他就近门店正常使用,但对退款事宜语焉不详。
这场纷争表面是租赁合同下的商业博弈,实则指向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在经营者单方面、非规范停业闭店的冲击下,消费者预付资金的安全与法定权利如何保障?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法实施条例》)审视,这远非“体面”之争,而是一场关于法律底线是否被践踏、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否被漠视与遗忘的拷问。
《消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该条款明确了经营者停业的预告义务,旨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使其有充分时间处理未竟事务,尤其是涉及预付式消费的余额消费、处置或服务转移等问题,实现平稳过渡、避免损失。
反观此事,涉事门店被指在未获商场同意下夜半清空,形同撤离。其对消费者的告知仅体现为闭店前夕向部分会员发送的内容有限的短信。这种操作既不符合“提前30日”的要求,在内容完备性(如清晰说明后续完整处置方案)和公告形式(醒目位置持续公示)方面也存在明显瑕疵,导致消费者被迫面对服务戛然而止的困境。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绝非可以灵活变通的选项,履行对消费者的充分、提前、清晰告知义务,是经营者不可推卸的责任。
《消法实施条例》不仅明确了预收款需订立合同,更着重规定了经营者的后续责任:必须按约定提供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同时明确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时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并赋予消费者相关权益——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余额。
在此事件中,餐饮商家仅以“可在其他门店使用”来搪塞,实质是单方面变更服务提供的主要条款(服务地点),对于因地理位置便利而选择该店的消费者而言,服务品质与合同目的已然受损。更重要的是,短信通知回避了《消法实施条例》赋予消费者的另一项核心权利——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试图以转移使用代替退款选项,实质上架空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选择权,涉嫌将自身经营风险与决策后果转嫁给消费者。
从更深层次看,该事件暴露了在商业纠纷中消费者权益极易成为被牺牲的“沉默成本”。商场与租户的较量焦点集中于租赁契约与商业信誉,而数量庞大、分散的预付卡消费者,其诉求往往被边缘化。作为掌握租户经营动态的商场管理方,在预见此类风险时,除维护自身租金收益外,是否负有提醒、督促乃至协助租户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相关监管部门能否建立更主动、更敏捷的响应机制?
这场闭店逃场风波绝非商家间的“体面”之争,它是一次对预付式消费领域法律执行效力的测试。唯有共同构建起全方位、无死角的保护网,才能让消费者真正安心消费,让市场有序运行。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张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