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标将实施
因使用不当存在安全风险的激光笔,今年将受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约束。2025年12月,强制性国家标准《消费类激光指示器产品光辐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全国光辐射安全和激光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戚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标准内容进行了介绍和解释。
戚燕告诉记者,强制性国家标准所称的“消费类激光指示器产品”指普通消费者使用的具有指示目标物体或空间位置功能的手持式激光产品,也就是俗称的激光笔。
在戚燕看来,相较于2020年10月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激光指示器产品光辐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推荐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在安全类别、标记内容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要求,全面规范消费类激光指示器产品的生产、销售、检测和使用。
戚燕介绍,在推荐性国家标准中,根据激光辐射照射产生的潜在危害程度递增顺序、使用条件和环境照度将激光指示器划分为1类、1M类、2类、2M类。而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将激光指示器产品的安全类别严格限定为风险最低的“1类”。
“类别为‘1类’,即标称波长(指制造商在激光产品上标注的激光波长)在400纳米至700纳米可见光范围内,这样的限定降低了危害性。”戚燕说。
她进一步介绍,功能上,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在激光发射启动之前设有开关,以防止激光意外开启;激光发射启动开关无自锁功能,避免开关意外触发后激光持续输出;产品采用能防止消费者使用普通工具拆解的结构设计或拆解过程中不产生激光发射;产品全长应大于8厘米,确保儿童手持时成人能及时发现和监督。
戚燕解释,这些要求是为了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虽然市场准入门槛有所提高,但是能确保流通到市场上的消费类激光指示器产品安全性更强。
戚燕告诉记者,强制性国家标准将标记内容具体化、统一化,可以帮助消费者清晰识别合规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激光指示器产品应具有警示标记,并明确产品是“消费类激光指示器”,同时应注明“勿凝视激光”警告语、产品输出波长、产品最大输出功率等信息。
同时,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在产品外包装、广告及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品描述页面中,应明确标明激光指示器产品类别,并提供字迹清晰、明显可见的安全说明或图示。
戚燕总结,为减少消费类激光指示器产品在使用时对消费者造成的危害,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了消费类激光指示器产品的功率输出限值,明示了激光产品在使用中具有的不可避免的内在危险。
她同时提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全面规范了消费类激光指示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激光指示器、激光教鞭、激光瞄准器等具有指示、娱乐和办公等功能的激光产品的生产、检测和销售,以加强激光指示器产品的管理,对减少此类产品引起的人眼损伤事故具有重大意义。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雪梅建议,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应聚焦重点区域与环节,构建常态化市场监管机制。特别是针对校园周边这一高风险区域,将文具店、小超市等纳入重点监管台账,经常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激光笔下架、没收,依法追责,及时防止损害风险的发生。
“切实加强对线上销售的监管,压实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要求平台对入驻商家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核,对激光笔等相关商品设置关键词筛查,强制商家公示产品分类级别、功率、安全认证等信息;同时建立溯源机制,一旦发现违规产品,应立即下架并严肃追责。”胡雪梅说。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记者 孙天骄 见习记者 王宇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