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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中国消费者报》对“杏花纯粮研究院”“杏花纯粮【研究院】”等视频号伪造所谓“3•15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山西晋柔品牌签约”的图片,虚假宣称其产品“售前经过3•15消费者协会全程监督”(详见2025年11月26日1版《直播间白酒营销乱象多》)的行为进行了报道,引起巨大反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日前从中国消费者协会获悉,此类假冒中国消费者协会名义、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已发生多起。针对此类假冒侵权行为,中消协于2025年下半年部署全国消费者组织共同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侵权行为频发
中消协高度重视名称及标志使用,经过多年努力,“消费者协会”“3•15”已被社会大众广泛知晓,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消费环境的响亮品牌。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首先想到的便是“3•15”和消费者协会,甚至将消费者协会称为“3•15协会”。这一公益品牌所承载的公信力,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护。为此,中消协将“3•15”数字及地球人型组合图在45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商标,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
据中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假冒中消协名义开展活动、擅自使用中消协注册商标的事件屡有发生。此类侵权行为是有关单位、经营者利用广大消费者对消费者协会、“3•15”品牌的信任,暗示其商品或服务经权威背书,误导消费者产生信任关联,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据不完全统计,自2020年以来,已发现侵犯中消协名称和商标的相关案件达34件。
梳理相关案例,侵权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直接冒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名义,该类案件共6件。例如,某公司在其公司简介中宣称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消费者诚信单位”。二是擅自使用与“3•15”商标近似的标识,该类案件有25件。例如,某公司以“3•15”名义开展品牌认证活动,并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与中消协“3•15”商标近似的标识。三是以中国消费者协会近似名称开展评选活动,该类案件有3件。例如,某单位以“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名义开展评选活动。
针对上述案例,中消协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请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有的侵权方被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有的侵权方被司法机关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强化制度保障
为规范名称和标志使用,中消协专门制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名称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使用中消协的名称、标志,均应经中消协同意。未经准许不得擅自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公益性职责,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因此,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3•15”名义开展的各类品牌认证活动、颁发各类品牌认证证书或者其他收费活动,均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将相关含“3•15”的牌匾、证书等用于宣传的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
《办法》细化了中消协名称和标志使用要求、使用监督等操作细则。例如,第七条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其他组织、个人合作开展活动时,任何合作方均不得误导社会公众使之认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对相关商品、服务等作担保或保证”;第十八条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标志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用于不适宜的场合”。
中消协于2025年9月向各地消费者组织印发通知,统一部署清理不规范使用中消协名称和标志工作。通知要求,各地消费者组织规范自身使用行为,组织摸排企业等违规使用线索。在清理整顿过程中,中消协发现个别地方消费者组织存在不规范使用中消协名称和标志的情况,比如利用“3•15”标志向经营者授牌等。中消协已要求各地对照《办法》有关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同时,中消协发现杏花纯粮研究院系列视频账号等经营主体存在侵权违法嫌疑,已采取申请封号等维权措施,并将督促相关地方进行查处。
厘清法律边界
部分企业、机构假冒中消协名义开展活动、擅自使用中消协注册商标等行为,涉嫌触犯多项法律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与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上述行为各有不同,涉嫌触犯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直接冒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名义,或者使用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近似的名称开展评选活动,不仅会损害中消协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还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使其购买到不符合预期的商品或服务,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与此同时,此类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违反该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擅自使用中消协注册的“3•15”商标或近似标识的行为,则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一旦侵权行为认定成立,监管部门可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这类行为还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企业或机构用中消协名义或“3•15”商标开展宣传,其目的是达成广告效应,同时借助中消协的权威性为自身背书,从而获得外界公众的认可,这种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该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消费者还可要求违法企业或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中消协将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责,扎实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持续擦亮“消费者协会”“3•15”维权品牌,不断提升消费者组织的公信力与影响力。同时,中消协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冒用其名义、擅用其标志的侵权行为进行严肃处置。消费者或经营者如发现侵犯中国消费者协会权益的行为,可及时向中消协投诉,或向侵权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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