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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提示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注意新标准变化

  沈阳讯 12月1日,记者从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该局在致经营者的一封信中提示该省广大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在经销中注意《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以下简称新标准)实施时间、主要变化,严格执行进货检验制度。

  2025年9月1日起,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标准;2025年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须经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2025年12月1日起,禁止销售依据旧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生产的电动自行车。

  市场监管部门在致经营者的一封信中,介绍了新标准的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整车质量,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上限调整为63公斤;使用其他类型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仍不得超过55公斤。二是脚踏骑行,仅具电驱动功能的车辆可自由设置脚踏骑行装置;具备电助力功能的车辆仍需配置脚踏装置。三是材料与结构,塑料总质量≤整车质量的5.5%;车体宽度(不包括车把、脚蹬等)上限由45厘米调整为40厘米,鞍座长度≤35厘米,鼓励加装后视镜。四是安全防篡改,整车编码必须采用耐高温永久性标识;制动性能要求更严格,增加互认协同功能,落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五是功能配置,增加北斗定位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完善电动机性能,在确保必要爬坡能力的同时,防止超速行驶。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还提示经营者在经销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应注意严格执行进货检验制度,查验新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明、CCC认证证书及标志,核实车辆参数是否符合新标准要求,保留完整的进货凭证、供应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禁止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未获得CCC认证或无CCC标志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改装、拼装、加装行为,向消费者介绍车辆性能、配置及标准要求时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联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王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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